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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责任追究”鼓掌

时间:2010-08-19 来源:邻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肖安炜
  

  2010年6月1日起将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四川省贯彻实施监督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办法》不是简单地“复制”监督法,而是更多地立足四川实际,固化了实践经验,突出了监督重点,细化了监督程序,突出了可操作性,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规支撑。特别是在监督法的基础上新增的“责任追究”这个章节更是亮点突出,极大的丰富了监督法内容,延伸了监督链条。
  笔者一直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很多尴尬问题:有的专项工作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送交;有的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不按规定研究处理;有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较差,不在限期内报告;有的不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人大常委会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显得无能为力,只好听之认之,人大的权威大打折扣。
  期盼已久的《实施办法》终于出台了。在《实施办法》第五章第103条明确规定了违反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九种情形,有关职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第104条规定了九条追究责任的处理办法。另外,在该章第106条中还明确规定了“追究被监督国家机关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些新的规定条款明细,责任清楚,震慑力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无疑,《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让我们在过去工作中遇到的尴尬成为历史,作为人大工作者,倍感振奋,同时,也增添了我们继续搞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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