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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订应注重细化代表履职监督评价环节

时间:2010-09-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代表履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要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基础在于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必须名副其实,充分履行好代表职责。长期以来,由于对于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缺少细致的量化标准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代表履职好坏也难以合理划分和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在目前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际,集思广益,给人大代表履职多提出一些明确要求,对于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促进代表履职实效,健全代表履职合理评价机制等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明细代表履职要求,能更好地促进代表强化意识、发挥作用。由于人大代表多数为兼职,一些人大代表往往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或自身业务活动上,而履行代表职责则受到影响,往往被冲淡甚至忽略,代表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代表的履职自觉性,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很多职权,但这些规定很多是原则性、粗线条的。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在这些制度或规定中明确人大代表具体职责和任务,以避免 “大呼隆”现象,如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以及反映民意提建议等都应该有具体点的要求,让代表知道肩负的责任,明了自己的任务。通过强化代表意识,积极参与,使其认识到当代表有“活”要干。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会有效遏止“挂名”代表的发生。

  二、明细代表履职要求,能更好地促进代表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因此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应该是人大代表履职的一项“硬要求”。试想,人大代表脱离群众,何谈为民代言?群众怎能对代表履职满意?给人大代表提出此项具体的硬性要求,就会对其履职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进一步深入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履行自己的职责。压力转为动力,就会大大增强代表联系选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了解群众所盼、所思、所求,切实为人民群众代好言,真代言。通过贴近群众,倾听民意,使其真正认识到当代表有“话”要说。从而也将会从根本上避免“哑巴”代表的出现。

  三、明细代表履职要求,有利于选民对代表述职的实质性监督。作为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增强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依法接受选民监督。作为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不能仅仅满足于开好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代表履行职责怎样?发挥作用如何?满意不满意,最终要让选民来评议、鉴定。每年年底,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实事求是地总结一下,一年来在代表岗位上都做了哪些实事?成绩是什么?问题在哪里?今后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继续努力?在搞好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还要做好代表作述职报告,并向选民发出评议意见表,让选民对代表进行评议,促使代表增强压力感和责任感,不断地改进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向选民述职常态化,使每位代表都明确代表自身的职责,知道了自己该做什么,怎样做。要切实改变那种比较侧重于介绍代表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生产情况以及取得的业绩,却很少涉及代表本身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述职。诚然,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作为人民选举的“代言人”,理所应当地要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在日常工作、生产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 人员,还要依照宪法、法律、以及《代表法》等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履行代表义务。给人大代表履职提出明确要求,重点是人大怎样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及时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好的建议;代表是怎样发挥监督作用,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各项工作;代表是怎样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带头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等。只有如此,才能反映出人大代表履职过程的全貌,代表的述职才更有说服力、感召力,才能获得广大群众的认同、共鸣和合理评价。通过选民监督,形成互动,代表更加充分认识到当代表有“职”要述,若当“举手”代表,有如坐针毡之感。

  给代表履职适当提些明确的要求,仅仅是促进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点措施和方式,更加期待人大代表能不局限这些要求,努力突破和超越,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模范的履行好代表职责,勇当一名深得民心的优秀人大代表,并能在更大的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安徽寿县人大办公室 韩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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