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基层人大代表问我:村居议事代表参与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是否有法律规定?我当即的回答是,虽然邀请村居议事代表参与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可能在积极探索基层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方面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若将村居议事代表等同于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的认识与做法,目前尚缺乏法律的支撑。为何这样说呢? 笔者认为,村居议事代表与作为基层的乡镇人大代表在其性质、产生的方式、发挥的职能作用等几个方面皆有明显的不同,故村居议事代表参与人大代表活动缺乏当前我国法律的支撑。 其一,从村居委会与乡镇人大会议的性质来分析。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居委会皆是基层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居委会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民主性等特点。而乡镇人大会议的性质,按照宪法规定,应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的地方国家权力,而且作出的决定在其乡镇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是村居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作为最基层人大的乡镇人大是在乡镇国家政权机关中地位最高的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因而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故其两者的代表性质亦完全不同。 其二,从村居委会与乡镇人大代表的产生来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十二条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一般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选举若干人产生。选举时一般按村民代表联系户的组织形式,亦可按照地域相连相近、长期固定的原则,由所联系的户推选产生各村民代表。而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30户左右推选1名,通过召开居民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而乡镇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由于村居委会代表是由本村居委会各村民小组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的联户推选产生的,因而与乡镇人大代表是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且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的民主选举产生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故其两者的代表选举产生方式完全不一样。 其三,从村居委会与乡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职权来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代表行使的职责包括: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而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办理本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项工作;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而我国宪法及其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职权的原则规定即主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国家政权机关负责人;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等。由于村居委会的职责或任务主要是民主自治,而乡镇人大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权,故其代表行使职责有根本不同。 鉴于此,笔者认为村居议事代表参与人大代表活动没有法律规定。
注:作者现任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任12年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现专职调研法制工作);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省人大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