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审查方法探讨
时间:2013-04-28 来源:巴中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张真源 杨志成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将财政部门预算提交人代会审查,但很多人大代表难以提出中肯的审查意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预算编制工作不熟悉,导致方法的缺失和审查的心理障碍。的确,财政预算和审查工作都体现了较高的专业要求,“外行”产生畏难情绪在所难免,在短时间也难以完成学习任务。为此,建议一般不熟悉财政管理业务的代表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如果在内容上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可以将重点确定在对项目支出(即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的审查上。
  一、项目支出预算审查的意义和特点
  项目支出审查意义重大。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方面,在预算编制之前已经制定了计算的标准和定额,人为操作的空间小,即使计算错误,事后也容易查出。而项目支出预算,则缺乏可以统一量化的标准和定额,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和口径对此只能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例如:要保证法定支出项目、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当年新增的一次性项目等等;正因为如此,人为操作的空间较大,是造成部门之间经济资源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应当加强监督,促进科学合理编制。
  项目支出审查受财政业务知识制约相对较小,适宜一般的人大代表审查。财政工作从总体上讲,专业性强,涉及到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所以对非业内人士往往产生思想压力。但是,对项目支出的审查,却可以避免这一现象。因为项目支出安排是否得当 ——包括项目预算是否必要、额度是否恰当、对象是否准确、时限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政策等等,对编制人员的质素要求,并不主要取决于财政业务知识的熟练程度,而是对这些项目支出涉及的工作事项本身的了解程度。而来自各个行业、各个界别的人大代表,可能对某些工作事项特别是自己从事的行业的工作有非常深刻的了解,即使不熟悉财政业务,仍然可以凭借掌握的工作事项涉及的技术和政策知识,提出中肯的意见。
  二、项目支出预算审查方法
  笔者结合人大工作实践,从以下多个方面对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审查作一探讨。
  (一)设立项目的依据是否成立?
  设立项目的依据一般有以下几种:
  1.属于“法定支出”范围。即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和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必须安排的支出,具有约束性、政府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有多种形式,有的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为依据,有的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条例、决定和办法等为依据,有的以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有的以各种形式的要求下级财政配套的规定为依据。例如:《自然灾害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法定支出”的利弊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但基于现实环境,它仍然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2.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活动,需要当地对口部门参与的。
  3.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活动,需要部门实施、参与的。
  4.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确定的当年或较长时期应予实施的项目。
  (二)项目名称是否准确、完整?
  项目名称准确完整,才能够明白无误地表达工作的内涵和涉及对象,也才可能衡量项目设置和额度安排是否合理。实践中这类问题大致表现在:
  1.如果项目名称过于简略,可能无法准确表达涉及的工作内容
  如某些单位列的预算项目名称为“‘三项建设’经费”、“巡视工作经费”、“XX工作特别费”、“机关职工福利费”(人事部门)、“精神文明文化事业费”,专项工作交通经费(质监)、产业基础专项(招商部门)、工作会议费(交通部门)、杰出贡献奖(科技部门)、活佛转世工作经费(宗教部门)、园区专项工作经费(经信委)、211工程专项(X大学)、道路、桥涵调查经费(交通系统)等,显得过于简略,不能完全反映其内涵。
  上述“机关职工福利费”,是人事部门用于本级各机关单位职工的困难补助,但仅从字面就容易误认为是本单位的福利费支出;“园区专项工作经费”,无法判断是建设经费补助、指导培训经费还是奖励经费;“211工程专项”,X大学已经属于211工程大学,再以211工程名义安排专项预算,不清楚其内涵;“活佛转世工作经费”,可能表述为“活佛转世认定和管理工作经费”更为妥当;道路、桥涵调查经费,可能应包括道路、桥涵检测,而不仅仅是调查。
  2.相同和类似项目名称在不同部门之间不统一。例如:与“泛珠三角”合作组织相关的项目,某地发改委的预算表中表述为“‘9+2’泛珠”,而经信委的预算表中表述为“泛珠三角”;对出国经费的表述,同一本部门预算资料内分别有“出国费”、“出国费用”、“出国出境专项”、“因公出国出境”、“XX活动外事考察专项经费”、“赴XX国家XX活动经费”等不同表述;偿债资金预算,有的预算单位标明了债务形成的年份、区分了本金和利息,有的单位则很简略,既不体现年代、也未区分本息。
  3.项目之间属于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不太明确。例如某地财政安排环保部门“中挪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项目X万元”,同时安排“中挪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项目XX地区分项目专项资金XX万元”,既然X地分项目作了单独安排,那么前述项目是谁实施的?谁是预算资金收受者?又如有的高校安排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同时又安排了“科研经费”,缺乏语言逻辑,因为从字面上看后者包含前者,应当将“科研经费”改为“政府拨款科研经费”或“政府性科研经费”。
  (三)支出预算是否符合项目本身的期限要求?
  有很多项目的实施,政府的文件规定了实施的期限,可能三年、五年,也可能是十年,而有的部门可能将已经到期的项目继续列入新的年度预算,需要审查者查找政策依据。
  (四)工作内容是否与项目名称相符,使用方向是否合理?
  有的预算单位所编制的项目的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如有个单位列的项目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组织商贸洽谈会(武汉)”,这显然是个错误,因为湖北省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单位,会议不可能在武汉开,经核实,地点在南宁;有的项目列入了某个部门的预算,但资金的使用者却“另有其人”,如某些退休人员组成协会、研究会之类,希望从财政获得活动经费,于是“挂靠”在某个部门,通过这些部门编制项目,而实际上这些部门并不使用这些专项资金。
  (五)项目的实际实施者是否与预算表上列示的相符?
  同一项目名称出现在不同的部门预算上,如某地农民工维权救助经费,同时出现在农办和司法局的预算表中。这就需要核实,具体工作到底由哪些部门承担。
  (六)资金来源是否准确、合理?
  目前实行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项目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公共预算收入形成的财力,也可能是基金收入、预算内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所以对项目支出应当由哪种资金渠道解决,要划分清楚。
  (七)有无遗漏的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的编制,应该由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保证年度内必须实施的项目体现在预算之中.有的单位并没有集体参与,单凭财会部门“闭门造车”,就难免项目预算出现遗漏。
  (八)是否与公用经费支出的范围混淆?
  部门预算中,已经按照在编人员的数量预算了公用经费,用于单位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小额维修、一般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但有的部门仍然将上述的支出内容列入项目支出,如“XX办工作经费”;有的部门将职能范围的某些常规工作,视为特殊的专项工作,将其发生的费用列入项目支出,如某些执法部门将某项专项执法活动的经费单独划分出来,甚至有的执法部门将接听投诉电话也单独列为项目支出。
  (九)在分级负担的项目中,上级已经负担的部分,是否在下级重复安排?
  有的工作事项,属于多级财政负担,可能中央、省、市、县各负担一部分,所以本级财政到底应该负担多少,必须要弄清楚,既不能多计算,也不能少计算。
  (十)不同名称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包含关系?
  有的项目支出的编制,可能存在交叉重复关系,审查是要注意区分。如已预算“XX信息中心扩容”项目,但同时又预算了“边界防火墙建设”经费和“信息中心数据库小型机备份系统光纤磁盘列阵系统应用及维护费及技侦设备、网侦设备维护费”经费,前者可能已经包含了后者,后者可能属于重复预算的项目;又如,已预算了“刑侦DNA实验室建设经费”,又同时预算了“刑侦DNA设备、理化设备耗材及维护费”,仍然可能属于重复安排。这类项目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所以审查的难度也较大。
  (十一)实际的工作量与预算申报数是否相符?
  1.是否虚列瞒报。如果涉及到基建、设备购置、装修等,要借助于专家的力量;如:有的项目实施设计及技术方案笼统,对设备增加某些小功能而报价奇高;或者虚列技术标准,夸大技术难度,华而不实;或者虚列维护费用,某些设备有规定年限的质保期,在这个期间内应由供应方负责维修,而预算单位却可能将此作为部门预算支出申报。如果是行政事务,如接待、会议等,要事前对议程、参加的人员、用餐和住宿标准、动用的车辆和里程等进行逐项核算。
  2.资金安排与工作量是否匹配。例如:某省安排国土厅“XX省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仅数万元,安排经信委“经济运行维稳经费”90万元、“新兴产业推进专项经费”37万元,安排环保厅“XX省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30万元”,如果上述项目的实施范围涉及一个人口和地域大省全境,可能金额偏小。
  (十二)有无随意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的情况?
  有的单位编制预算并没有严格执行政府当年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和口径,而采取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等不当手段,需要审查人员熟悉政策和掌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某地预算原则和口径规定对几大班子内部机构预算专项业务经费,X机关实际情况是“六委一室”,即应按照7个内部单位计算该专项经费,而事实上长期按超出这个范围,将信息中心(科级)、老干科等纳入其中,通过人为增加预算单位个数扩大支出范围。
  (十三)同一项目在以前年度的预算情况
  如果属于一次性支出的项目,以前年度已作安排,当年就不能重复预算;如果属于多年才能完成的项目,就需要根据以前年度的预算情况统筹考虑,既不能超支,也不能留作缺口。
  (十四)原有的项目所涉及的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能发生调整后,预算金额是否相应变动?
  如果出现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单位预算级次改变(如原来属于当地管理的部门调整为省管)、行政管辖范围调整、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情况,就要研究原有的项目是否适用,即使要保留,也要研究数额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市地州一级的某些项目预算,其计算依据来自辖区内所有的县市区的合计数据,资金用途也是涵盖整个行政辖区;但有的省份实行了“扩权强县”,部分县市由省级财政直管,市地州级财政不再负担这部分市县的支出,就应该对预算金额做出相应的调减。
  (十五)编制的项目客观上是否必要、必需?
  涉及设备添置和更新、房屋维修、重新装修等支出,要对其必要性进行研究,对以前购置、建成的同类设备和设施的时间、价格、目前的性能进行分析。
  (十六)项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以前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项目支出要求专款专用,审计、财政部门应该进行事后监督。如果能够掌握审计和财政部门对某一项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能够为预算审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