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人大常委会检查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启示
时间:2013-05-24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作者:马明林

  近日,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听取该院关于审判运行机制及其效果情况的专题报告。审判运行机制是近几年成都中院在成都市两级法院中推行的一项改革,其以我国司法制度为前提,以现行法律和司法政策为基础,以总结审判规律和审判经验为方法,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保障司法公正为追求目标,得到最高法院支持并已在全国各级法院中推广。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审判运行机制作为检查内容,与以往惯常进行的具体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相比,不仅监督的切入点具有新意,而且表现出敏锐的监督意识和回应现实的社会意识。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结合当前形势,鲜明地提出了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目标,要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会议同时要求全国政法机关着力提升“五个能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的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的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这些目标和要求,是政法工作制度上的“顶层设计”,顺应了人民群众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成都中院在成都市两级法院中推行的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正好契合了此次政法工作会议指出的方向。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市法院审判运行机制进行检查监督,正当其时,准确地把握住了法律监督的“主旋律鼓点”。
  当前,社会正处于巨大转型期,各种利益诉求交集,矛盾突发、多发,人民法院面临的司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而另一方面,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实体和程序公正,更要求“及时的公正”。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已成为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指南。公平正义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而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内因性因素。成都中院在两级法院中推行的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在明确划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基础上,充分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案件质效动态监控平台、审判公开平台和法官业绩全程记录平台,形成了对案件审判、诉讼事务和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体系。但这一套保障公正司法的机制,既需要公众知晓和了解,也需要听取来自外部的意见以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真正让其发挥保障公正的作用。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项检查,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和支持法院进一步深化公正司法的保障机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九条规定了专项工作的确定方式,授予监督机关确定选择专项工作的“自由裁量权”。所以,选择哪些专项工作进行检查或者审议,不仅能够反映监督机关的自主性,更能够表现监督机关对社会现实把握的准确度,反映监督机关的监督水平。当前,公正司法的问题,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事关发展与稳定大局。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对法院的专项工作检查,没有停留在一般表面,而是将监督视野深入到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层面,审视法院实现公正司法具体途径的合法性与可行性问题,监督的定位准确,有深度,也很专业。
  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实质上是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专项检查,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科学构建公正与效率保障机制,公正高效开展审判工作,全面树立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有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事实证明,监督机关只有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具体监督内容,才能提高监督实效;接受监督的人民法院等只有根据监督机关传达的民意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才能有效履行职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这种良性互动关系,是社会良性发展及社会和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