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指标”、“结扎流产指标”……日前,新京报盘点了近年来各地频现的“雷人指标”,许多指标本身设置就很不合理,还通过层层摊派,加在基层工作人员身上。一些指标,尤其是与官员相关的,本身设置并无问题,但完不成指标的后果往往是“一票否决”。有学者透露,“一票否决”的地方乱象,已引起高层关注,正在组织调研。 官员“一票否决制”在我国已实行30多年。在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大事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一制度而今已被滥用。诸如安全生产、信访、招商引资、整治黑网吧、黑车等,往往都要列为“一票否决”。中央设立的一票否决项,对于否决内容、不予否决情形等,均做出了详细规定。可一些地方政府规定的,则经常是根据会议决定和领导讲话,随意性较大。于此,“一票否决制”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诚然,为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无可厚非。但实际情况是,如果各项工作不分轻重缓急,不论大事小事,全部实行“一票否决制”或者过度滥用“一票否决制”,只会使“一票否决制”失去原本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也不利于集中精力解决重点工作。甚至有的“一票否决制”因实操性差,逼得官员弄虚作假,最后被指为“面子工程”。 有人说,要改变上述状况,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分清哪些是重点工作,哪些可以一般要求,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其次对实行“一票否决制”的项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平时加以检查备案,而不应到年终才算总账。第三,对列入考评的要及时兑现奖惩结果。唯有如此,才能使“一票否决制”彰显威力,使重点工作获得群众的认可。 现在的问题在于没有人公开抵制批评意见,可鲜见认同跟进。一些地方政府一“否”了之,随意惯了是表象,缺乏刚性约束和问责,恐怕才是关键。因此,要使“一票否决制”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被滥用,就应该采取措施,对被滥用了的“一票否决”也实行“一票否决”。笔者建议,高层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哪些可实行“一票否决”,哪些不可滥用,否则就要被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