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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0-07-20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胡彦 图/文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出席会议并讲话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7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省级各部门负责人以及驻川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四川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迄今我省已有国家级风景区15处,省级风景区75处,还有世界自然及文化遗产5处。1994年5月,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在总结条例施行16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新时期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修改、论证,广泛征求相关行业专家、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机构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通过三审制订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分别就贯彻实施《条例》作了发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作重要讲话。张东升指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对规范和指导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必将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张东升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宣传《条例》要在“普及”二字上下功夫,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广泛深入的宣传《条例》,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在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方面,张东升强调,要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加强政府监管,施行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要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依法保护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进生态四川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服务。
  据了解,新《条例》在原《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保持了政策与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针对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设立了若干新的制度与规定。具体强化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强化了规划管理;二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和审批行为,增加了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措施;三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能、执法主体地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四是建立健全了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五是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强化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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