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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冒用120标志 最少罚1万元 聚焦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时间:2011-09-30 来源:四川日报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规范120
  医疗机构冒用120标志争抢伤病员谁来处罚?急救指挥分中心与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急救指挥中心如何分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批准的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对这些“老大难”问题作了明确界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进程推进,1999年颁布施行的《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已与现行实际不相适应。修订后的《规定》对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体制、急救医疗机构的组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管理体制上,《规定》明确“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在急救医疗机构的组成上,规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分中心和120网络医疗机构组成”。
  针对当前有些医疗机构冒用120标志争抢伤病员,严重扰乱急救医疗管理秩序的现象,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一款,对此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冒用120急救标志的,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0网络医疗机构拒绝抢救或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拒绝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等,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