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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时间:2012-03-10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涌泉 冉杰 图/文

 

 

 

 

 

 

  3月8日下午和9日上午,四川代表团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
  莫文秀代表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重大的系统的修改,有很多亮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既充分体现了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二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维护司法公正;三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逮捕条件,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行使批准权力,切实加强对公民的保护;四是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五是完善律师会见、约见程序,有利于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辩护人和嫌疑人的权益;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措施,更有针对性;七是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明确规定,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八是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九是加大了检查机关监督的力度;十是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使用,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王佐明代表说,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公正执法,准确打击犯罪,避免冤假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梁慧星代表说,刑诉法的修改体现了广大选民的鲜明要求,体现了立法机关重视人民和代表诉求。修正案草案有几个亮点:一是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一大进步;二是条款更加科学,有利于准确地认定事实,制裁犯罪;三是增加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别的检察机关来办理的内容,解除了律师的后顾之忧;四是设置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的程序和证人出庭不包括家属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王怀臣代表说,刑诉法的修改贯彻了科学发展观,明确和解决了多年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比如电子取证的法律效力,严禁刑讯逼供,要求审讯全程录像等,完全赞同。
  李崇禧代表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统一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民主和进步,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建议:1.取证要体现公正性,对涉案财产的处理要严肃。2.对独审案件的量刑要加强监督和规范。3.对坦白从宽的落实要进一步研究。4.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前一阶段开展工作的机关不能干涉后一阶段相关机关的工作。5.本法通过后,要加强宣传,从人大的角度来推动贯彻落实。
  张作哈代表说,刑诉法的修改是时代的要求,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修正案强调了刑诉程序,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修改后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张雨东代表说,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而且在法律条款中有了具体规定。建议:技术侦察批准手续应进一步明确。
  邓川代表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几个亮点:一是体现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与律师法等法律更好地衔接起来;二是完善了证据制度和强制措施制度,有效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而侵犯人权;三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四是吸收了国际国内多年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突出了程序正当、无罪推定、权利救济等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规律和刑事诉讼实践的有机结合;五是加大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权力,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提高自身监督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王东洲代表说,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更加注重法、理、情兼顾,更加注重强化监督。他建议加大法律宣传和培训力度。
  傅勇林代表建议:1、第33条第一款“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中还要注意“随地”的问题,并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转达”的内容。2、第37条第2款“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改为“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在第3款“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被告人”后增加“出示案卷资料”。3、将第48条第一款中的“材料”恢复为“事实”;将第3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改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认定”。4、第50条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第118条又要求“应当如实回答”,相互冲突,应注意统一。5、将第52条第4款“无论属于何方”改为“无论涉及何方”。6、删除第53条第1款“调查研究”中的“研究”;在“没有其他证据”哦后面增加“支持”,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中的“和”改为“并”;删除充实第2款对证据的性质表述。7、第54条应明确行为主体,删除“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中的“可能严重”删除“应当予以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并增加对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相关内容。8、认真研究对在非常态下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
  王琳代表建议:1、在第37条第3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后,增加“但应当遵守会见管理规定”;在第4款关于律师会见应当许可的案件范围中增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2、将第46条修改为“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诉讼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3、将第50条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修改为“不得以非法方法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4、对第73条第1款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增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经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5、在第93条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后增加“或者不适合继续羁押”。6、将第115页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修改为“刑事案件已经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已经生效,不依法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7、将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的“可以”改成“应当”。8、将第280条规定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