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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表彰和奖励不宜写进地方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挑刺
时间:2013-11-27 来源:四川日报

    本报讯(记者 熊润频)“表彰是一种工作方法,写到法规里面很不严肃。”11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关于表彰和奖励的条款,引发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挑刺,建议删去。
    常委会组成人员王宾认为,经过几次修改,《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总体较为完善和成熟,唯一的问题就在第23条:“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他认为,工作做得好,该表彰就表彰,该奖励就奖励,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就是,没有必要写到严肃的法规条款中,“哪一个部门没有表彰和奖励呢?没必要都在立法中体现。”
    常委会组成人员陈延荣对不少条例中频繁出现的表彰和奖励条款已多次提出否定意见,他认为,“表彰是部门内部事务,是一种工作方法。人大立法应该尽量避免部门利益,也不宜管太细。这个事情需要引起重视。”
    常委会组成人员陆振华、王福耀等表示,表彰和奖励应该严格控制,尤其要防止借奖励名义乱发奖金。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也有关于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条款。但列席常委会的省人大内司委委员樊斌认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应该保留,“法律援助的大量工作是社会组织在做,公益性质突出,讲究奉献精神,写入条例中,带有倡导和激励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