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8期)

时间:2009-12-01 来源:未知
  

25日上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成都市养犬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

 

韩忠信副主任说,该条例之前之所以被搁置,主要原因就是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问题存在争议,这次的修改仍不恰当。费用应当由电力设施所有权或管理人承担。医院承担垫付责任还要陷入官司不公平。

宋国文委员说,触电事故条例本次是第六次审议了,各方面做了大量的修改工作,很多地方作了修改,但有的地方还需要再斟酌:1、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建议分成两款来写。一是“由第三人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对受害人承担10%的补偿责任”;二是“高压触电事故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不低于30-50%的补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提高补偿标准。2、建议在附则中增加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

  委员说,1、条例第五章是专门对赔偿责任进行规定的,因此第三章第十五条只需对责任进行认定即可,不需再涉及赔偿问题,因此,建议第十五条第一句“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的“赔偿责任”修改为“事故责任”。2、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规定的10%补偿标准太低,应适当提高。

颜家瑾委员说,建议将第七条删去。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故一旦造成人身伤害,都需要救治,都会发生费用问题,医院不可能为此去一一打官司。

田万国委员说,赞成其他委员的意见,第七条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用。第十五条规定了4项免责条款,我认为第四款笼统规定不合适。比如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采挖中药材、伐木、取土、放牧等,但如果触电事故是由第十七条所列过错之一造成的,不应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建议删去第十五条第四款。

  委员说,既然是触电事故处理,救治和赔偿是要害。第七条规定的“抢救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里的执行对象是谁?执行什么?是医院垫付,然后由医院申请执行吗?这里规定很含糊。

罗懋康委员说,该条例上一次审议是20071125日,但感觉上次的一些审议意见现在仍有必要再次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原文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本条例所涉及的是导致伤害的电力设施和构建由电力部门单方(即使合法)设立的问题,与受害者并无合同关系甚至哪怕仅仅是要约、约定的关系。而且,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包括“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三个方面,即包括原因、过程和结果三个阶段,只有符合所有这三个条件,才能称得上“不可抗力”。因而对“不可抗力”的理解或解释不能仅仅以结果的不可克服、不可抗拒来认定。因此,本次的条例修改说明中仍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作为不可抗力相关免责的依据,理由不成立。当然,本次修改在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增加了“10%的补偿责任”,相比上次已有改进,只是这个比例还有待商榷。

彭玉水委员说,1、继续审议很必要,继续做好这件事第一是体现了反映民意,第二也是工作的需要,第三也是规范处理的需要,继续审议不管是几审都是必要的。2、第十一条第二款,“姓名或名称和住址”写啰嗦了,姓名后加括号写名称和住址。3、第十三条,对高压电和非高压电的定义可以删去,没有必要在这里写,因为国家已有明确定义。4、第二十六条,关于责任划分和补偿。要么写原则一些,要么写具体,要写具体就加一个第四款:致害人的行为不是损害结果原因的,不承担责任。原来第四条变为第五款。

  委员说,1、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高压触电事故,因为不可抗拒或第三人一方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10%的补偿责任。是否可以不要写那么具体?这样写原来意思是想说要适当给一些补偿。但触电事故受害者往往更多是农村人,受害的往往还是弱势群体。作为人大的法规,可以写得原则一点,操作起来还有些灵活性,多给弱势群体考虑一点补偿。民法原则也是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也要本着扶弱的原则承担适当责任,电力企业是比较强势的部门,有能力多承担一些的责任。另外,这10%到底是什么的10%?基数是多少?范围包括哪些,都不清楚,不能到实践中仅成了安葬费的10%,那只有几百元钱。地方立法要避免成为部门利益的代表,人大立法要更多的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和利益上,当然也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夏绩恩同志说,修改说明第二条以及条例第七条,关于先予执行的说法,不好操作,谁来提出,执行谁,应当修改。

张长安同志说,建议:1、第十五条应加上:“电力设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2、第十七条第四款后应加上:“应设置隔离防护设置未设置的,或已设置防护隔离设施而未达到安全标准的”。建议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考虑到。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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