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第1期)

时间:2010-06-04 来源:四川人大网
  

26日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草案)》、《〈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草案)》、《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审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修订草案)》()

 

张东升副主任说,这个条例修改得较为成熟,总体上赞同。提几点意见:一、关于是否划分市县风景名胜区的问题我认为上位法虽然没提,但从四川省的省情出发,地方性法规还是可以提。有个“帽子”更有利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二、特许经营权的问题。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要处理好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的有些经营项目,实际上是实行了特许经营的。比如九寨、黄龙,景区内凡是涉及营业性的项目,只能允许原住民经营。若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招投标来赋予经营权,是难以实施的,也不太现实。因此,还是要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容量等具体情况,实行特许经营。

阿什老轨委员说,条例已经是三审了,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罗林书委员说,条例已经过二审,法制委采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作了必要修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感到比较成熟,表示赞同。

颜继禄委员说,关于是否划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问题,我认为要进行划分,这样既不违法,而且对发展有好处。从四川的实际情况来说,现在还存在很多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如果不划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那这些地区怎么办?如果撤销,不利于保护。我认为还是原稿的规定较好。对既成事实的市县风景名胜区继续保护好,对还未达到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地区,可以先列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另外有两点建议:一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占用、出租、转让风景名胜区土地”,因为凡“禁止”的就不存在非法和合法的问题。二是对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条款建议应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对应的处罚条款。

朱俊伟委员说,较前稿更成熟、全面、简洁,较好地反映了目前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需求,我赞成。建议第六章中增加对风景名胜区中原住人口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方面予以照顾的内容。

宋国文委员说,我同意法制委的审议意见,赞同这一稿的修改。同意“没有必要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意见,因为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了“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四川是个旅游大省,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还要进一步做工作。既然国家有规定,我们就要抓住这个机遇加快发展四川旅游,多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若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的,条例也规定设立市县风景名胜点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邓宏志委员说,关于是否划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问题,我赞成东升副主任的意见。首先,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是一个现实,比如达州大量存在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该承认这一事实。其次,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划分,并不与上位法矛盾,上位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第三,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划分便于加强管理。与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相比,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较差,无序化现象较突出,因此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划分,便于管理。第四,将此写入地方性法规,可以减少“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行政成本。

  委员说,关于机构设置中管理机构的性质与模式,这一稿不明确。法制委的审议意见认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加强,目的是解决政府管理缺位,管理机构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但从条例规定看,建设、管理、经营、处罚都是由政府实施,如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经营者同时又搞行政处罚,这是不行的。

文心田委员说,一、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是否划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问题。法制委的审议说明认为: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没有必要再设“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为何后面又建议增加规定“市(州)、县人民政府设立市(州)、县风景名胜景点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我认为风景名胜区设立应按国家规定,设立为国家和省这两级,对原有的市(州)、县风景名胜区进行清理,鼓励市(州)、县级风景名胜区通过一定时期的建设,达到省级标准,省级风景名胜区通过一定时期的建设,达到国家级标准。这样既鼓励风景名胜区加强建设提高质量,又规范到国家的条例规定上。

陈云川委员说,第三条中“风景名胜区”改为“风景名胜区资源”会更完善。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应改为“违法责任”。第五十条中涉及到对非法采集物种标本、野生动植物等行为进行规范,此条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不协调,可以考虑取消这一条。

郑树全同志说,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条款都涉及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市州县的名称是否统一?建议写明确以避免歧义,比如有文化旅游建设、经济建设等等建设,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容易引起歧义。

 

(编校:王国有  邓朝金  李治波  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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