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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让四川更加和谐洁净美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三审侧记
时间:2011-08-01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冉杰

  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7月27日-29日在成都召开。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全国首个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自主立法


  27日,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在会议上说,四川省是首个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地方自主立法的省份。正是如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草案几易其稿,远赴广西、广东两省和泸州、宜宾、遂宁和德阳等市(乡)镇、村开展专题调研,与四川省法制办、四川省建设厅等召开各种立法和专家座谈会30余次,同时,将《条例(草案)》全文在《四川日报》、四川人大网上刊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和深入报道,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积极参与。


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


  在三审稿中,明确提出了环卫工人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环卫工作人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环卫工作人员作业。”


随地吐痰最高罚200元


  三审稿对随地吐痰行为,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三审稿,个人的以下行为也将受到上述处罚: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车上抛掷杂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或者将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等。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三审稿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不得侵占当事人物品


  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文明执法行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四)辱骂、殴打当事人;(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代表热议草案


  省人大代表张启玉发言说,三审稿比二审稿简洁,吸收了广泛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人大立法的基本准则。省人大代表宋庆认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惠民工程,是执政为民的作风工程。三审稿比二审稿更明确了执法主体,使我省城市环境管理有效地长期性持久性的法律保障。相信今后的四川省是洁净、清爽的省份。对树立四川省人民的形象有很大的影响,对提高全省人民的生活素质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大好事。省人大代表陈杰文建议:作为一个地方法规,要形成以个社会规范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减少罚没手段,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媒体曝光那些乱涂乱吐乱摆乱堆的恶习,以期引导良好的社会氛围。
  经过两天的审议,代表们一致认为,《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将规范四川人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四川城乡街道将更加整洁,四川的明天将更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