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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实施 20件地方性法规“打包”修改
时间:2012-07-30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张晨悦 熊润频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有效实施,7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将2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
    作为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其有效实施,自去年10月以来,我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单位的法规进行了清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完成审查,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目前,这项工作已阶段性完成。截至2011年7月,我省现行有效的2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45件,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必须修改的法规20件。
    由于此次地方性法规修改只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内容,内容较单一、数量较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法律和我省过去的做法,对这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
    据了解,本次集中修改的20件法规主要包括4种情形:

    一是直接上位法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强制规定的进行删除,如《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中,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有关查封、扣押、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规定。
    二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条件和种类不一致,或对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进行修改。涉及《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
    三是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加处滞纳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相关条款设定的 “强行拆除”、“强制搬迁”、“强制拆除”、“强制治理”、“折价变卖”等规定进行修改;对创设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代履行进行规范;对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又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形,拟修改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表述不够准确规范的统一修改,以保持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致性。主要涉及《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