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达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
《规定》的制定,是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早在两个多月前,县人大办公室、县人大内司工委、县人大财经工委的同志就开始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在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3次讨论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
《规定》要求,对涉及我县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进行讨论和决定。《规定》还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审议时限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规定》共十五条,自2009年7月23日通过之日起施行,县人大常委会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