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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时间:2009-08-18 来源: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一是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规划分为人大常委会届内审议的法规项目和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两类,规范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的申请审查程序,聘请立法顾问、立法咨询员对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科学论证。二是建立法规草案起草制度。成立包括立法工作者、法学专家和法律事务工作者等参加的综合性起草小组,全面准确收集立法资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三是坚持和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度。每年九月,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重要法规案在一审后,均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凡新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或认为有必要的,都组织立法听证会,坚持每一项法规案进行立法论证制度,同时邀请部分市民参加。四是不断提高法规审议质量。规范了法规草案一、二、三审的主要程序、重点内容、审议标准和分别侧重解决的问题。五是积极探索立法评估机制并适时进行法规清理。在法规施行三至五年后,可以组织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对制定的单项地方性法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立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适时采取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的方式进行法规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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