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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时间:2009-08-19 来源: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8月12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表决稿)》。该条例的表决通过,对成都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构建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从地方立法上提供了制度保障。该条例契合了全域成都的立法理念,凸显了城乡统筹的立法创制,体现了城乡一体的立法特色。一是市县两级设城乡规划委,城乡总体规划应两年一评估。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二是违建限期内不拆除,没收其转让经营的所得收入。条例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建设的,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居住建筑区划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的,没有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均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受公众对规划制定的监督。条例首次明确,城乡规划接受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市政府应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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