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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模式”在行进中涅槃——广安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回眸

时间:2009-09-08 来源:广安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谢曦
  

  六年光阴荏苒,六年执着不怠。
  2003年全国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广安市始终高扬“权为民用,阳光司法”的旗帜,艰辛探索,创新不辍,奏响了试点—体制外试点—深化试点三部曲,为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积攒了丰实的实践依据和宝贵的经验财富。
  “广安模式”—雏形初具赢嘉许
  2003年10月13日,广安市邻水县五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提请监督的甘某贪污案及刘某等人玩忽职守案进行了评议监督,在全国首开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之先河。当年,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深化检察体制改革赋予了新的生机与内涵。
  检察权源于人民,理应受到来自人民的监督,以保证公权不被滥用,设计此项制度显然是积极的、必要的。但在试点工作中,由于人民监督员的考察、聘用、管理,乃至组织监督活动、发放补助等,均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种“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作法,被人们认为是作秀、走过场而受到广泛质疑和非议。能否在检察机关之外,另觅一个组织或机构来独立担当、主推这项制度?为此,广安市开始了艰辛的探索与实践,成为崎岖道上的探路人。
  2004年10月,邻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履职提供了外部性的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联络工委和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考察,并提请常委会确认。初步改变了检察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
  2006年5月,市委发出《关于转发<广安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外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在全市全面推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外试点,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外特征明显凸现:将原设于市检察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于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办公室主任改由人代工委主任兼任;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广安市人民监督员职务确认及解除办法(试行)》、《广安市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广安市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制度;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确认和解除权在市人大常委会。
  “由人大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比由检察院选任和管理更符合监督逻辑,更具有合理性和权威性”,“今后,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督检察院的工作,不会有那么多的顾虑了”。这些制度改革,受到了社会群众和人民监督员的欢迎和好评,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内司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肯定和嘉许。
  由是,“广安模式”浮出水面,雏形初成,并逐渐展示出良好的改革效应和蓬勃的生命力。

  “岳池经验”—勇立潮头纵深行

  “改革不能象小脚女人那样裹足不前,要敢于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小平同志谆谆告诫,言犹在耳。
  广安市在全市推行体制外试点后不久,为了加速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优化“广安模式”,又在岳池县率先启动了深化体制外试点工作,成为“试验田”中的“试验田”,并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选定为检察改革实证研究基地。其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县为主体,市、县实行分级负责;县上设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办公室于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确认、解除、管理、组织活动等,不再由市上进行统一确认和管理;检察机关不再给付人民监督员因监督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补助;案件监督地点改在检察院以外的地方,案件评议的记录、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均由试点办公室负责,只向检察机关告知评议结果。
  岳池的改革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效力及人民监督员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站得更高,改得更深,走得更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监督效果,为在全市推广提供了借鉴,指引了方向。

  深化试点—推波助澜前景宽

  岳池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让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眼前一亮,深受鼓舞,决心在“岳池经验”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斟酌完善和规范细化,以便全市推广,这与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构想和决策相契合。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中央转发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研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审时度势,把握潮流,破冰除碍,勇当先行,成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共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广安模式”,在全市范围内深化试点工作条件已臻成熟。
  2009年8月,市委印发了《关于转发<广安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安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暂行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产生办法、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监督效力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活动等置于检察机关之外,以期实现真正的、完全的外部化。一条条新规定呼之而出,清晰呈现:将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办公室改设在市人大内司委,以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凸显人大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同一性 ;人民监督员除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外,还可以对检察院办案不公、违法违纪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履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革新的勇气,创新的思维,为民的情怀在字里行间闪耀着异彩,散发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清新之气。          
  如今,全市上下正紧锣密鼓地投入到各项工作的启动中,我们衷心地期待着:“广安模式”的道路越走越宽广,前景越来越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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