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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的有效举措——解读《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时间:2010-10-25 来源: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作者:苟秀英
  

  “办法突出了法律性、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办法拓展了监督范围,创新了监督举措,必将对‘一府两院’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评议办法”)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是说。
  2010年6月22日,广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工作评议办法。
  为使工作评议办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广安实际,更能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积极探索,在学习借鉴外地工作评议的办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牵头起草了《工作评议办法(试行草案)》的初稿,分送到市级有关部门、5区市县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还组织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反复讨论,最终形成《工作评议办法(送审稿)》。主任会议3次专题讨论修改,这在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史上少有。

  关键词:法律性——立规依据充分
  《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中共四川省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9〕22号)中明确提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洁,具有重大意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由此可见,工作评议既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也是党委的要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与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监督形式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关键词:针对性——注重评议工作
  工作评议与述职评议相比,在评议的概念、对象和内容上有显著差别。在概念上,监督法颁布之前,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而监督法实施之后淡化了述职评议,着重强调工作评议。在评议对象上,述职评议是对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议,工作评议是对单位工作的评议。在评议内容上,述职评议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议,工作评议是对某一部门工作进行评议,注重评议“工作”。
  工作评议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存在诸多不同。在评议内容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单一集中,工作评议则更丰富、更全面,更具有综合性。在工作程序上,工作评议分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完整、更复杂。在时间跨度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所需时间较短,工作评议则耗时较长,更具有连续性。
  审议通过的工作评议办法第六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评议内容。具体到每次工作评议的内容由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急需解决的难点、事关发展稳定的焦点来确定。通过开展工作评议,肯定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方向,以评议促进工作,以评议改进作风,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及问题,实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推动发展。

  关键词:实效性——目标锁定效果
  在工作评议办法起草过程中,“细化工作程序,增强操作性、实效性”成为重要的任务。
  “细”到哪种程度?以评议的方式和程序为例:如何做好评议准备工作,怎样深入开展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有哪些步骤,被评议单位何时报送工作报告,评议意见以什么方式送达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整改须经什么样的程序等,工作评议办法都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如何确保工作评议取得实效?工作评议办法有了满意度测评等刚性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作评议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该被评议单位确定为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该被评议单位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其余则为不满意等次。第十七条规定:在测评中被评为不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应在其整改完毕后责成其再次报告并再次进行测评。经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形式予以处理。
  评议结果如何运用?工作评议办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的处理程序。同时对工作评议中发现被评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及有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维护了工作评议的权威性,有效保证了工作评议的实效性。

  关键词:公开性——实行阳光评议
  工作评议办法通篇贯穿了公开性,体现了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工作评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布评议调查信息和对象。第十一条规定:评议会议可以邀请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与被评议单位工作相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第十八条规定: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通报市人大代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这些规定,使工作评议的各个环节面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放,让更多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到评议工作中来,更加阳光,更加透明,体现了广听民意、集思广益的原则,体现了监督法监督公开的要求。

  关键词:创新性——监督方式拓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创新监督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一直是人大常委会需要探讨的重大课题。工作评议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是视察、调研、满意度测评等监督程序的有效结合,是一种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监督形式。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评议工作办法,在诸多方面有创造:
  ——征求意见全面。评议调研的程序中规定:既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也要向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下级部门、区市县的意见、建议,还要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更要征求市委及其纪检、组织、信访等部门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建议。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办法通过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工作评议才能得出公平、公正的结论。
  ——责任追究到位。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既要向市委报告,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委绩效考核部门,也要向市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中、省驻市单位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得到被评议单位的充分重视,督促其整改,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监督实施全覆盖。以前,直管部门一直是地方人大监督的“真空地带”,很少被触及。工作评议办法首次将直管部门纳入工作评议之中,实现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辖区内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监督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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