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强化财政预算监督
时间:2011-08-19 来源:达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作者:阮达明

  加强财政预算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们结合贯彻实施监督法,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不断创新财政预算监督的机制和方法,有效地促进了财政预算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预算编制监督。强化对预算编制的监督是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的基础。
  1.健全规章。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县人大常委会对原制定的《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充实,出台了《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财政预算和执行中的重大收支事项,作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结合达县实际对县本级财政性处置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国有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赔偿300万元及其以上、举债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项、购置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国有资产,以及县本级财政投资、赔偿、举债、购置等追加金额超过原金额20%及其以上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县政府对此必须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两年来,县人民政府严格按县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逐项以规范性文件报审后执行,达到了良好的预算监督实效。
  2.提前介入。每年预算编制前,县人大常委会都将在人代会召开之前,责成人大财经工委,邀请熟悉财政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组成初审调查组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并深入部门及乡镇调查摸底,专题听取财政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汇报,重点了解县财政局是否执行综合预算统筹“内外”财力、是否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了科学的预测和安排、是否坚持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形成综合调查意见交县政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2010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达县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中,向县政府提出做好财政绩效评价、绩效审计,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的建议意见,现已纳入县政府决策程序,并得到认真执行。其中,财政绩效评价已被财政部门作为2011年及今后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通过县人大提前介入,使年度预算的编制更加科学,增强了预算的预见性和可行性。
  3.细化项目。在每年总预算编制时,县人大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将上年度支出决算总额的近80%编入当年预算,从而缩小了预算预留“空间”,解决了预算执行中随意性、预算不刚的问题。并且,在预算(草案)中,不仅要列出收支总量、具体项目,而且专项经费必须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在预算编制时,要求财政部门必须遵循“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具体到单位”的原则,使预算编制明细化,逐项落实到单位、人员、项目上。
  4.严把程序。近年来,县人大在预算监督工作中,坚持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人大财经工委初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人代会审批的“四审”制。即:县财政局在预算(草案)编制后,必须先报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再报县政府同意,然后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最后提交人代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严格的审查程序,增强了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工作实效性。
  5.抓住重点。如何使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落到实处,近年来,县人大紧紧抓住部门预算审查监督这个重点,稳步推进部门预算上人代会审批工作。2009年,我们在经过两年的工作探索后,将“一府两院”的26个单位的部门预算提交人代会审查通过。在人代会对部门预算审查中,县人大制定了“三条原则”,严格把关:一是以编制为准原则。坚持人员编制数以编办行文认定为准,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行文而擅自借(调)用的人员,一律不予预算。二是依法合规原则。在对部门经费预算审查中,县人大坚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文规定的优先编制,无规的坚决取缔,并重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审查。如,经人代会议案确定的县法院审判大楼建设项目,2010年所需建设资金年初未列入预算,人大在审查中,本着客观实际需要,为县法院新增了100万元的在建项目资金预算;县人劳局21名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着装经费因不符合国务院“国着装委字(1992)2号”文件规定,取消了该项预算;县财政局机关工作用车不足,在2010年部门预算时预算了20万元的车辆购置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定认为,该项预算不符合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地震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三年内不得购置小车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县财政局该项预算,得到了大会一致认同。三是坚持“一把尺子”原则。在部门预算审查中,县人大严格坚持了“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的预算原则,全县“一把尺子”,任何部门不得超原则增加预算数,并且正式预算下达后必须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如,2010年经人大审定的县公安局50万元装备经费预算,财政漏下了。县人大常委会发现后,当即责成县财政局及时予以了更正。从而,有效地杜绝了“关系”、“照顾”、“人情”等随意性预算,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
  (二)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强化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是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的关键。
  1.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经常性监督。县人大坚持了每月审阅财政部门按月报送的财政收支执行情况表和分析材料,人大财经工委每季度到县财政局检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把经常性工作,如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活动与预算执行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监督。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政府集中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等专题报告或执法检查时,针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修改建议。2008年5月,县政府提出新增加1亿元的县信用社抵押贷款事项被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予以了否决;2010年,县政府有关领导签字免缴的4123.33万元土地出让滞纳金,县人大常委会责成县政府“查明原因,予以追缴”;今年4月,县人大调查发现县政府2009年至2010年全县未及时入库的6265.07万元土地拍卖金问题提出了限时入库的要求,现已全额如数缴入金库。从而有效确保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2.加强对重点预算项目的跟踪监督。针对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快、建设规模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量大等情况,县人大每年都要组织人大代表对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视察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2010年6月,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发现一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庚即制定出台了《达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规范了施工操作管理,发挥了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的应有效益;今年4月,县人大财经工委在调查中了解到县政府计划估算投资1200万元的县城华蜀北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暂缓该项目建设的意见,确保了有限的预算建设资金用到“刀刃”上。
  3.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监督。预算调整(多为预算追加)是触及预算执行中较敏感的“穴位”。每年,县人大都要求县政府凡需变动年初预算前,必须先向人大常委会详细报告预算执行、预算收入完成情况等内容。在预算调整方案中,要说明调整的原则、法定依据、科目、数额和保证预算平衡的措施,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将调整(草案)送交县人大相关工作机构预审后,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违规调整的项目,县人大将及时退回县政府修正后再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强化财政决算监督。强化对决算的监督,是人大对预算监督取得实效的保障。
  1.强化审前调研。每年决算审批前,县人大都要组成专门的调研组,深入到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提供重要依据。
  2.强化决算审查。县人大从规范决算(草案)报告入手开展决算审查工作,要求县政府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内容、项目要与年初预算和变更方案相一致,各项数据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对决算(草案)与预算对比中有不一致的项目,县政府必须加以书面说明,并重点报告当年的财政新政策,上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变动情况、县本级财政超收资金使用情况,对照决算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整改意见,逐一核实。使决算(草案)审查工作更加有的放失,更加细化具体。
  3.强化决算审计。县人大根据《审计法》有关加强预算审计监督的规定,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每年决算(草案)审批前,县人大都将及时与县审计局沟通,对审计方案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成果符合县人大对财政决算(草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并要求县审计局重点审计预算执行、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重点支出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并选择若干个政府部门进行预算执行延伸审计。对审计中披露出的违规问题,要求县政府限期整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逐项报告结果。从而提高了县人大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二、几点体会
  近几年来,县人大在财政预算监督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差距,监督的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增强。由于县本级财力不足,加之现行财政体制和机制的影响、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面临的问题还比较多,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财力不足,影响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审查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关键是要严格依照《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国家的财政收支分配政策落到实处,如果收入缺少来源,支出也相应难保,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很难达到应有效果。我县财政是一个历年入不敷出的“吃饭型”财政,近年来通过上级加大转移支付额度,财政保障水平得到一定改善。但每年支出预算与客观需求相比较,缺口较大,预算不足造成的部门经费不足全靠单位自身“消化”。干部职工的待遇要兑现、工作要保障正常运转、社会要保障安全稳定、部门预算要平衡,但能够争取资金的渠道又很狭窄,这一切成为各单位一年到头最为难的事情。人大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有些明知是为了编制平衡预算虚列收入,但也只能任其行之;有些必须列入预算支出的资金,但因收入无源,人大也只能任其搁置,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职权有效履行。
  (二)机制不顺,影响人大监督效能的发挥。一是法规体系的不配套。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综合预算、部门预算等预算形式的发展,《预算法》严重滞后,部分条款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与现实客观实际已不适应。《监督法》对人大审查监督预算也只是粗线条的规定,两法之间缺乏统一规范和一致性。二是监督程序的不规范。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程序,不少地方通常侧重对预算结果的监督,对预算编制,执行过程往往知之甚少,因而了解情况不多,意见建议难以切准要害。每年人代会审批预算都在1、2月左右,而预算执行年度从元月1日开始,形成了财政预算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局面,使预算编执“错位”,时间“错位”,审查主体“错位”。三是约束机制缺乏刚性。地方人大批准的预算,由于受不确定因素(如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及数额的不确定)影响,较多的未列入预算资金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加之按照现行预算体制和编制办法,政府向人大提供的预算(草案)总体而言,过于简单粗略,预算资金很难“精细”到具体项目,导致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预算失去刚性约束。
  (三)认识不统一,影响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审查监督预算,无论是监督者、被监督者,还是社会人士,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一是一些社会人士认为每年的财政预算是经政府讨论、党委研究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只是法定的程序性工作;二是少数政府领导认为预算透明了、细化了,政府审批权就会削弱,行政工作难以开展;三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熟悉财政预算专业知识的人员少,对财政预算监督深入研究不够,刚性监督的信心不足,认为财政预算最终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平时安于现状,疏于监督。诸上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