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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旺苍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加强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
时间:2012-05-02 来源: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何刚 李双宝

  4月23日,旺苍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讨论一致通过了《旺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此举是在全省范围内首次以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的方式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该《决定》共十四条,肯定了检察院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检察院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方式和范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县人大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要求县检察院对县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予以支持。
  《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款物后超过规定期限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的等五种情形的,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检察院应当对县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决定》规定,检察院应当对抗诉或建议再审改判的等八种情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为了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可行,《决定》明确了检察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可以列席执行工作专题会议、调阅卷宗、调查核实违法事实、督促法院立案、纠正违法意见、要求更换办案人员等。同时明确要求检察人员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对法院正确的执行行为予以支持。
  为了加强人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决定》要求县检察院每年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
  该决定对于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推进“法治旺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因不当执行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