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督办机制。坚持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现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的管理模式。二是制定再审机制。在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后进行测评,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后再报告;再次报告仍不满意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对该项议题进行再次审议,并重新作出决议交承办部门执行。三是严格问责机制。对审议意见无故拖延办理、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特别是对办理情况报告再审后作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无故不落实的,建议县委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并作为考核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参考。四是完善奖励机制。制定考核奖励办法,年初组织召开总结会,对先进单位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