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监督工作 >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四川特色——解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0-06-25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陈婷
  

  “操作性强,注重实效性。”认真学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实施办法”)之后,资阳市乐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春评价说。
  刘云春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中第一个提出监督法实施办法立法议案的,他期盼了3年的监督法实施办法于2010年3月颁布,6月1日开始施行。
  “人民性是立法工作者一以贯之的思路。”回首整个立法过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感慨说,“人民性”在法规中具体表现为六个字:民主、实效、公开。由此,形成了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四川特色。
  关键词:民主
  让更多群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
  翻开监督法实施办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贯穿人大监督环节。
  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必须首先形成工作计划。监督法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执法检查是常委会常用的监督形式之一。如何确保执法检查掌握的情况真实全面?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了10余种开展调查的方式,其中不少方式便于群众参与,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设立网络电子信箱等。
  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前期视察和专题调研中,“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抽样调查、问卷调查”被写入程序加以规范。
  广听民意,集思广益。针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即使文件、规章并未伤害本人利益,你也可以代可能受到伤害的其他群众提起审查申请。”邢泸生说,“相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一条款所面对的群体更宽泛。”
  工作环节面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放、让更多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来——从调研到审议,都体现了立法者开放的姿态。
  关键词:实效
  把“人民满意”作为人大监督的目标
  在监督法实施办法立法过程中,“细化、补充各项监督工作程序,增强操作性”成为重要的任务。
  “细”到哪种程度?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为例。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什么时候开展视察或前期调研,何时反馈视察、调研意见,“一府两院”什么时候回应意见;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何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何时、以何种方式送达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何时反馈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监督法实施办法都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细致的规定在各监督形式的实施程序中随处可见。“严谨的工作流程、严格的量化时限,才便于落实责任,才能得到让人民满意的结果。”邢泸生说。
  如何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监督法实施办法作出创新之举——“满意度测评”被引入监督程序。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根据工作评议情况,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有监督、有责任,就应有责任追究。”由于监督法没有关于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监督法实施办法设立了“责任追究”专章。“这种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监督的刚性约束,使人大监督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有了法律保障。”刘云春说。
  关键词:公开
  将人大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
  “要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曾经提出。
  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包括监督计划和监督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但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如何公开、公开什么内容、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公开、不同的议题公开的程度是否相同?针对以上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细化了“公开原则”,再次设立专章作出规定,形成了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又一特色。
  值得一提的是,《监督公开》一章特别赋予群众“主动要求公开”的权力,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查询依法应当公开的监督工作有关报告和信息资料”。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开原则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的重要保证。”对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共识。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