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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公开信息收费标准
时间:2013-02-20 来源:四川人大网 作者:财务处

  近日,省发改委、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4号)。通知规定,公民、法人等书面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其收费标准是:检索费:5元/件,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复制费:纸张复印0.5元/张,磁盘录制(含盘)3元/张,光盘刻录(含盘)2元/张。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人大办公厅转发了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