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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加强人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时间:2011-04-19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韩伟

  辽宁抚顺市财政局采购七部iPod  Touch4  当做U盘,广州市地税局采购价值11万元的单反相机,黑龙江省公安厅采购价值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采购5万元的豪华电动按摩椅……多起地方政府部门“天价采购”被接连曝光,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不可否认,合法、合理的政府采购是保证政府工作部门正常履行职能的重要保障,但政府部门也绝不能借此肆意采购远远超出正常需求的办公用品,浪费宝贵的财政经费。其实,对于政府采购,我国并非无法可依。早在2002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即详细规定了公开招标、采购目录、监督管理等严格的采购制度,但为何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屡屡发生?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监督措施的“软化”,无疑是其中的关键。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但在发生的多起违规采购案中,事发的却几乎都是基层财政、地税、公安、法院,甚至还有审计部门,监督部门与采购部门角色重叠,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存在利益冲突,监督管理失效在所难免。社会、媒体的监督虽然直接、快捷,但也存在问题  :一是社会监督中信息来源有限,很多情况下只能获得一鳞半爪的政府采购信息,信息的不完整,就可能导致结论的主观或片面。二是作为一般社会公众,对常见的电脑、手机、相机之功能与价格自然易于了解,但对很多更为专业也可能更为奢华的采购就未必十分明白了;三是社会、媒体的监督力度显然不足,缺乏明确可行的硬性制约机制。
  鉴于此,有必要重新考虑如何改进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将政府采购的最终审批权交给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建立政府行为预算硬约束的制度框架,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理由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由其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因此,人大对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不止限于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对政府各种公务行为的监督。由于政府采购行为不言而喻的公务属性,当然就成为地方人大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这是人大可以对其实行监督的法理依据。
  人大有审批预算的职能,可以通过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适度。但是,目前人大的预算审批机制,侧重于“事前监督”,是对计划性财政开支的监督管理,对于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还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因此,有必要将对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审批权一并纳入,让人大可以通过预算制约、监督政府开支。将政府采购审批制作为整个人大财政预算审批监督机制的一部分,这样方能更好地保证人大的预算监控职能有效发挥。
  人大有切实有效的问责机制,通过质询、罢免等,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人大对政府采购实行监督还有独特的优势,那就是法律赋予的质询权、罢免权,它们可以成为人大实现有效监督的“利器”。我国地方人大及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的提出,可以促使政府部门更全面地公开各类采购信息,从而便于整体和全面地了解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监督防范违法、违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