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这是《选举法》修改后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人大换届选举。其中,人大代表的构成备受关注,特别是减少“官员代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此,各地做出了积极回应,要求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即平日所说的“官员代表”的比例,比上一届必须有所降低。但是“官员代表”是一个笼统和宽泛的概念,其中哪些可以减少, 哪些不能减少,需要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官员代表”“瘦身”,应该做到“两减两不减”。 一是“一府两院”的“官员代表”应大量减少。“一府两院”中的“官员代表”,因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错位,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一种硬伤,历来饱受非议,理应成为这次减少的重点。这个重点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个难点,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委会必须要”忍痛割爱”。笔者建议保留”一府两院”中的”一把手”和在党委有兼任职务的代表,其余的不再提名推荐。同时,要严把代表”身份关”,不给领导干部变”知识分子”和”一般干部”留下制度缝隙。只有这部分”官员代表”真正”瘦下身来”,人大代表的结构才能真正趋于合理,人大代表的价值才能真正得到彰显! 二是政协”官员代表”应该尽量减少。在县乡换届的相关文件中,对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交叉任职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的实际操作中,政协的正副职务都被安排为了人大代表。这种安排是不妥当的。首先是时间没有保障,人代会和政协会大都同时进行,不管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都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会议。其次是人大、政协虽然性质完全不同,但都具有监督职权,都可以向”一府两院”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没有必要既当政协委员,又当人大代表。而且政协委员担任人大代表,挤占了代表名额,减少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面。 三是党委”官员代表”不能减少。按照惯例,党委班子成员一般都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主要是从加强党的领导的角度考虑的。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党委班子成员都要进入大会主席团,以加强党的领导,而主席团成员是从同级人大代表中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党委班子成员担任人大代表的职数不能减少。同时,党委班子成员担任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能增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有效推进人大工作。 四是人大”官员代表”不应减少。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无法减少代表名额。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要从代表中提名,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对这部分法定人选必须全面运筹,提前把代表名额预留好。另一方面,人大工作者中的代表不应减少,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增加,如县级人大换届中可增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乡镇人大主席为县人大代表。因为这些人大工作者本身从事人大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了如指掌,又经常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能够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他们一旦担任代表,就能轻车熟路进入角色,成为代表中的”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