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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代表建议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
时间:2013-04-07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李光明

  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如郭美美等慈善募捐负面事件,导致公众对公益慈善的信任度不断下降,打击了捐赠者的积极性,妨碍了社会公益氛围的形成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金种子集团董事长锁炳勋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建立监督机制,让公众重拾对公益事业捐赠的信心。

  现行法律难解乱象

  锁炳勋等代表认为,当前公益事业捐赠比较混乱。从募捐主体来看,有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也有非公益性的团体或个人。从对募捐行为的监督来看,有些募捐行为缺乏监督,募捐频率也较高。

  “正是这些混乱状况,加之缺乏有效监督,伤害了人们参与公益捐赠的热情。”锁炳勋认为,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形式,比如:没有明确统一的管理单位,募捐活动大多没有建立登记制度,随意性大,存在多头募捐,从而造成公益事业募捐管理混乱;虽然对接受捐赠的主体进行了明确,但没有明确募捐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与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造成社会募捐主体难界定,导致社会捐助活动还是以政府为主,民间组织规模比较小;法律所确定的适用范围过窄;缺乏公益性诉讼主体,对于社会捐赠引起的案件,法院往往因“不是利害当事人”不予受理,从而使公益性捐赠缺少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公示制度不完善,没有明确监督方式,优惠政策欠缺。

  捐赠不履行缺强制

  “政府是监管者,应该退出受赠人角色。”锁炳勋等代表认为,应当强化政府部门对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的宏观管理,对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透明度,确保捐赠款物合理配置、规范使用。

  锁炳勋等代表建议,修改政府可以接受捐赠的条款,仅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捐赠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锁炳勋等代表提出,当捐赠人不履行捐赠义务时,受赠人如要执行协议,就要有强制手段。应明确受赠人依法起诉的权利和捐赠人违约处罚条款。即使受赠人同意捐赠人不履行协议,也应有相应终止法律程序。

  禁成事业单位福利

  “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锁炳勋说,事实上现在大多数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早已不是非营利事业单位了。为此,法律应当规范捐赠款物的公益用途,明确不能用于这些事业单位的自身福利待遇,不能使受赠单位直接成为非公益内容的受益对象。

  锁炳勋等代表认为,从发生的一些捐赠纠纷可以看到,由于受赠人违规违约,已不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目的,让捐赠失去了公益作用。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时捐赠人却束手无策。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允许捐赠人撤销捐赠协议,对受赠人形成法律约束,切实保障捐赠人的权益。

  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明确受益人的权益如何保证。由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拥有对受赠财产在不特定群体的分配权,那么谁来保证分配的公平、公正?锁炳勋等代表认为,受益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应当赋予受益人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权利。

  规范监督网络募捐

  锁炳勋等代表认为,随着互联网日渐普及,各种名义的募捐活动在网络社区风生水起。网上众多募捐活动都是以私人、家庭或志愿者的名义进行,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募捐主体资格。在对网络募捐的发起者、受捐人身份不明确、善款使用不透明的情况下,要加强政府的有效监管,以免引发新矛盾,影响社会募捐,甚至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

  此外,锁炳勋等代表还建议,法律还应增加对受赠人或受益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等个人权益的保护;完善捐赠优惠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