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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美丽乡村,别让民众迷失精神家园
时间:2013-04-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秀峰

  乡土文化是美丽乡村建设基点

  当前,全国各地掀起“美丽乡村”建设热潮。从根本上说,政府倡导“美丽乡村”建设就是要更好地推进农村生态经济发展,加强生态环境的改善,促使农村生态文化日益繁荣,从而实现和谐发展的农村现代化,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统一到乡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美丽乡村”体现的不只是一种生态环境理念,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美丽乡村建设应该在理念上回到乡村作为“乡土社会”这样一个原点。建设“重构”不等于“解构”,不等于重新建设乡土文化。乡村建设的城镇化过程中,片面追求同一性就会导致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被解构。城镇化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事实证明,这个过程很多时候是以消解有形或无形的乡村为代价的。在乡村建设中首先要尊重并体现乡土社会的地方差异性,解决如何重拾与构建乡土文化,也就是地方化的问题。

  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不只是物理空间的建设过程,还包括文化空间,或者说精神空间。文化空间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问题。这里的社区不同于城市的社区,它是乡村的情感共同体,它强调一个地区共同生活的人群的精神共同体——具有共同的认知情感、共同的信仰和共同价值观等。土地是农民的根,文化是农村的魂,只有像呵护土地一样呵护这里的文化遗产,才能让乡村的历史文脉得以传承发展、生生不息。

  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一大批具有浓厚乡土特色的文化项目得到了传承和培育。但是,依然不能忽视一些古村落、古建筑尚未得到有效保护,一些文化遗产在村庄整治和迁建中销声匿迹,一些人文传统、风俗民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农村文化生活仍然比较单调,农民共有的精神家园建设尚未得到足够重视。

  因此,“美丽乡村”建设既要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对乡村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掘和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迹遗存,特别要挖掘和弘扬传统人居文化、农耕文化和山水文化中丰富的生态思想,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浓厚乡土色彩和地方特色的文化项目,又要培育和发展现代文明,优化美化村庄人居环境,建成传统文明和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乡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价值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显然,“美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既包括自然生态,也应包括文化生态。文化生态是人类文化与其产生、发展的环境要素一起构成的复杂生态环境,它通过人的行为方式来体现。美国文化人类学学者罗伯特·墨菲认为,文化生态的实质是指“文化与环境——包括技术、资源和劳动之间存在的一种动态的富有创造力的关系。”

  重构乡村作为一个社区的公共空间,不只是物理空间,更是文化生态空间。每个村落都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单元,它们是文化的载体,有大量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群落、桥梁、庙宇和祠堂等,还有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生产生活、婚丧嫁娶、商贸集会、节庆祭祀、信仰崇拜等民俗,神话、传说、谚语、歌谣等口头传统以及民间工艺、美术音乐、戏曲舞蹈等等。这些有形无形的文化遗产中蕴含的就是乡村的文明之魂,它们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学术价值、审美价值,最重要的是具有精神价值,这是独特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方式。

  冯骥才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那一方水土独特的精神创造和审美创造,又是人们乡土情感、亲和力和自豪感的凭藉,更是永不过时的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这些因素体现了乡土的个性和多样的精神,它以地缘和血缘为基础,由共同的价值取向、文化意识、发展需求以及自助与合作的社会基础等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相互影响、彼此作用,共同组成统一、完善的文化生态系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活态的,也必须是活态的,对它的保护就不能无视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及其文化生态。在“美丽乡村”文化传承与保护中,正如刘魁立指出的,“不能将具体文化事项从它的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保护’”,“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保护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结构性环境。不仅要重视这份遗产静态的成就,更要关注各个事项的存在方式和存在过程。”否则,就只能使原本活态的文化遗产变成毫无生命力的遗产标本。显然,非遗的保护就是以乡土社会为基点进行的保护,保护非遗就是守护乡土民众的精神家园,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共存

  “美丽乡村”建设空间就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为了满足自身的生产、生活需求而自发产生的,是乡村日常生活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在维护传统伦理道德方面,有特殊的启蒙和教化作用;对社会群体的成员的行为方式具有约束和维系一致的作用;具有保持社会稳定,保持乡村凝聚力和向心力,调节社会生活和心态的作用。

  “美丽乡村”建设主体就是非遗的享有主体和保护主体,即广大农民群众是乡村历史的创造者,也是乡村文化的享有者。无论是“美丽乡村”建设还是非遗保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只是起主导和推动的作用,最终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实践。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与力量,才能实现预期目标。民间和大众的底气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原始的禀赋。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传承与繁荣传统文化是非遗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共同目标。非遗保护的目标是通过非遗保护制度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和传承发扬。1998年,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强调:“当文化被理解为发展的基础时,文化政策这一概念本身需要很大程度的扩宽”,确认“文化政策是内在的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故应与其他社会领域相协调,采取综合方法加以实施,任何发展政策都应非常关注文化本身。”并提出了“使文化政策成为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的行动目标。因此说,“美丽乡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共同的目标。

  建设美丽乡村,不能使乡村民众迷失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光中不断消失,只有当文化的拥有者真正认识到了其文化的价值,才有可能对文化遗产做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说,乡村何以美丽的灵魂,恰在于是否能够形成“文化自觉”。费孝通说过,所谓“文化自觉”,是指一个民族或者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具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具有充分的认识。对于中华民族的复兴来说,文化自觉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总体目标。而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来说,文化自觉同样是最根本的、长期的、内在的、可持续的机制和动力。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作为能够集中体现传统文化价值的载体,无疑是在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体培养和形成文化自觉的最好的资源和平台。

  所以说,“美丽乡村”建设旨在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传承并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这将有利于唤起民众作为农村文化享有者和消费者自然而快乐地参与文化保护,形成文化自觉。也只有在乡村建设中充分发挥民众的聪明才智,才能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作为生活主人的幸福,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文化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

(浙江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刘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