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已由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7月25日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点问题及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并在稳妥、实用的基础上适度超前和创新。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将开全国先河授予乡镇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权。
据省安监局有关人士介绍,我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始终坚持“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立法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迫在眉睫。
草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草案细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同时,细化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为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草案规定“应当明确乡镇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局有关人士说,授予乡镇政府部分安全生产执法权,是草案的创新举措之一。虽然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安全工作的行政责任,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也都规定了乡镇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但是《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只授权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因此形成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只有责任而没有职权和手段。将安全生产部分监督管理权赋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利于调动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资源和就近就地的优势,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位人士说,去年经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已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时取得了良好效果,其经验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吸收。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草案列举了监管事项,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监管职责。同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作了严格限制,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权和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为保证其依法行政,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草案首次将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