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四川省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促进四川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及立法过程
民办教育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教育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四川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教育的供给方式,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推动四川的教育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民办教育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许多困难和问题: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社会环境还尚未完全形成,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平等待遇应当得到有效保障等等。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促进发展、规范管理的新时期,也为我省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落实、完善、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解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促进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被列入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7年11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牵头起草的《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的制定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3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但在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等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议。三审阶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多次征求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赴有关市、县进行调研和座谈,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2008年7月25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立法基本原则
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内,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使作为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产物的民办教育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成为四川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1.公共利益原则。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得到保障和扶持。政府在考虑民办学校资源配置、权利平衡、利益妥协、信息服务等制度安排时,应该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进行决策。从受教育者的利益出发,民办学校也有权要求平等分享公共教育资源。加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为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就成为地方立法的首要原则。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性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等就是公共利益原则之具体体现。
2.制度公平原则。给予民办教育平等的发展空间,落实民办教育及其相关利益群体与公办教育及其相关利益群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最核心的理念,也是民办教育地方立法中最为关注的主题之一。《实施办法》制定和起草过程中始终秉承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将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平等权益作为其重要内容,强调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公办学校学生与民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平等的权利,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3、合理规制原则。由于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对从事教育活动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政府规制,引导其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但立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发展,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于为民办教育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更多地关注于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支持他们长期发展。因此,在民办教育地方立法中,我们结合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16个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力求督促政府实现自身角色的转变,将工作重点放在明确并引导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实现不同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培养目标上,着力于为所有提供教育服务的市场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环境,使民办教育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四川省地方立法三大亮点
亮点一:确立了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制度
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都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身份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在事实上无法享受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公办学校是公办事业性质,教师享有国家事业单位的编制;而民办学校划归为民办非企业性质,教师不能享有国家事业单位的编制。由于身份上的不同,两类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被纳入到不同的体系,待遇有很大差异。这已成为制约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教师,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因此,为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活力,《实施办法》在借鉴宁波、杭州等省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从而首次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确立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参加事业单位保险的制度,有利于消除长期存在于民办学校师生心中的不平衡感和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活力。
亮点二:确立了民办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制定期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5?12汶川特大地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地方立法应当吸收地震中的经验教训,强化和完善学校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平安。《实施办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第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利于切实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亮点三:确立了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制度
20多年来,民办学校获得了持续的发展,但同时风险无时不在,我们也经常面临民办学校突然停办或关门倒闭的困境。为了引导民办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采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目前大部分省、市采用了“风险保证金”制度。设立风险保证金,是民办教育管理探索中有效规避办学风险、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发展的一项积极举措,但是风险保证金的收取、监管和运用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并且可能加大民办教育投资人投资负担,影响投资积极性。《实施办法》肯定和吸收了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我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一些有益探索,如教学质量评估,风险预警,政府、学校、银行三方监管学费、民办学校购买学校办学保险和受教育者学费保险、学校责任险等,最终确立了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制度,规定:“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实施办法》还设置了教育督导、办学信息公告等制度,共同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四、立法后思考
回顾民办教育走过的历程,其发展与解放思想紧密相连。《实施办法》虽然没有解决当前四川民办教育实践中面临的所有问题,但通篇体现了解放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致力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这样一个立法的基点。
《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各方面共同支持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真诚协作、积极研究,促进有关民办教育促进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有关民办教育促进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加强自我约束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会在落实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为繁荣我国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