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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推进依法治州进程

时间:2009-11-04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王正富 马德顺 刘世文
  

  民族立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从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阿坝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全州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积极行使立法权,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共15部自治法规,废止了1部自治法规,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州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奠定基础和初步发展阶段   1981年7月, 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处,负责民族立法工作。1982年2月,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制定〈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经州委批准成立了阿坝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领导小组,阿坝州民族立法工作由此拉开序幕。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立法成果是1986年制定的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这一阶段还制定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2部自治法规。民族立法从无到有,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体现了为阿坝州政治、经济和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全面提高阶段   从1990年到1999年,州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工作已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掌握了一定的立法技术,立法的质量和数量有了较大提升。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立法成果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制定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4部自治法规。这一阶段,民族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立法内容有所扩大,立法的质量得到提高,民族立法的民主程度有了较大提高,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全面规范快速发展阶段   以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阿坝州民族立法进入了全面规范快速发展阶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州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起草、审议、报批等立法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州民族立法工作由此走上全面规范快速发展轨道,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阶段,其标志性立法成果是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进行的全面修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同时,制定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4部自治法规,废止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这一阶段, “立、改、废”和“开门立法”成为了民族立法工作中最鲜明的特点,立法为促进阿坝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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