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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13项死刑罪名拟取消 满75岁者不适用死刑

时间:2010-09-13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廖文根 毛磊
  

  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中,有关削减死刑的内容尤为引人瞩目。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李适时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现行刑法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
  李适时表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方面意见,草案对刑法作出补充: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专家介绍,从多年来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看,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每年就几起案件,判死刑的案件就更寥寥无几。
  针对“死刑偏重、生刑偏轻”,严格限制死缓减刑
  李适时介绍,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适应当前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有的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较短。
  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负面效应,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因此,此次刑法修改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
  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对此作出修改,将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
  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草案还完善了假释规定。草案规定: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20年以上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20年有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8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假释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管的,可以假释。
  草案提高了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对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醉酒驾车、飙车为犯罪
  草案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修改了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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