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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代表法修改热点问题

时间:2010-10-21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新华
  

  9月28日,中国人大网、新华网、人民网联合邀请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伯钧,与广大网民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吸收了地方探索和创新的成熟做法
  [网友 匿名]一些说法认为,这次修改代表法对各个地方一些创新做法的否定。
  [陈斯喜]对这位网民的看法我不太认同。这次代表法修改应该说是认真研究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代表工作上的探索和创新,把其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比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开展代表履职培训等等,这些都是近几年探索出来的新做法,这次都被吸收到代表法修改中。
  人大代表不设工作室是由国情决定的 
  [网友 匿名]人大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如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心声呢?
  [李伯钧]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设个人工作室,首先应该从这个角度认识,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存在本质区别,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西方国家议员都是专职政客,是某党、某派的代表,大部分时间都在议会里开会,与选民的联系不够紧密。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由我国代表的兼职制所决定的,不同于西方议员的情况。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工作班子。我国人大代表个人不设工作室,但是如果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可以寻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给予帮助。因此代表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通过参加会议的方式依法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以集体活动为主。
  代表法和中央9号文件规定,人大代表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情况报告会、履职学习等活动获取大量的信息,更好地知情知政,包括社情民意。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直接地掌握第一手实际的情况或者材料;通过以代表小组为基本方式开展活动,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积极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列席有关会议、执法检查等有关活动,更多的了解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等等。代表除认真积极地参加这些有组织的活动之外,自己也以其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从而发挥代表的作用。比如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以及利用人大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民意、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代表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这些活动,其目的都是在于真实地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都要讲求实效,求真务实。
  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最终决定权仍在人大常委会 
  [网友 白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又不是什么权力机构,为什么他可以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呢?
  [陈斯喜]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构,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的日常工作,他不能代替人大常会行使属于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的职权。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报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这次修改的代表法,根据实际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在来不及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先由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事后报人大常委会确认。这是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办法,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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