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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立良法——2010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顾

时间:2011-05-17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吴泓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进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全年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17件。其中,新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的决定7件,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邮政条例》。修改法规5件、即:《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实施细则》。废止法规5件,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证条例》、《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此外,省人大常委会全年还批准成都市地方性法规2件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0件。
  回顾一年的立法工作,经验及特点主要有: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自觉把省委的重大决策、战略意图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立法活动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始终坚持为民立法。为民立法,是搞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年来,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立法理念,自始至终注意法规是不是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坚决防止在法规中出现维护部门利益的问题。坚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时,强化其义务规范;在设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时,强化其权力规范,力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制定《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时,在国内首次将碳交易和沼气综合保险内容纳入了地方性法规,并切实从资金投入、土地政策、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创新奖励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支持、保障与监管制度,这势必促进农村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生产经营,也必将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又如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时,十分注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支持、帮助和引导,理顺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同时,还对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资金互助、成员出资形式、合作社风险基金等较为集中的问题做出了较为切合实际的规定。再如,汶川特大地震使我省灾区农村村民住宅毁损严重,震后灾区的农房重建虽然基本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但从全省来看,仍有二分之一左右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具备抗御六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为总结经验与教训,必须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这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定农村村民这一群体解决具体问题之举措,这对建立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有效机制,逐步提高村民住宅抗震设防能力,确保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满足了农村群众的生存需求和生活愿望,体现了党和政府顺应民心、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始终坚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党的十七大为立法工作者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一年来,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涉及面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例如,在制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过程中,针对是否划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否单独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与模式”、“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是否实行特许经营”等较为集中的问题,常委会进行了多次深入审议。在制定《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时,特别注意研究关于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履约备案范围、合同违法行为查处等问题,先后多次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广泛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合同当事人的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共识,使法规顺利出台。
  始终注重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省人大常委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始终把突出地方特色、行业特点摆在重要位置,始终注重因地制宜,力求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我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例如,在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为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多次审议,最终规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应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在制定《四川省邮政条例》的过程中,为了体现我省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地方性,加强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邮政普遍服务的支持与扶持,在保持与国家邮政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于条例中增加了国家补贴向这些地区倾斜,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以及邮政企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收邮件等条款,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
  始终坚持把制定和修改、废止法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2010年通过的17件地方性法规中,有5件是对原有法规的修改,有5件是对原法规的废止。在11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的3件地方性法规中,也有2件属修改。充分表明我省地方立法已从单纯强调加快立法步伐,继续向更加注重提高法规质量的转变。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又能够使法规更好地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
  地方立法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截止2010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201件。今后,地方立法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省人大常委会将紧紧围绕“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基调,继续坚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要求,不断改进和规范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实效;把地方立法的重点放在解决影响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完善立法选题、立法计划、草案起草等制度  ;从源头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  ;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继续探索建立立法预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体制,等等,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四川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推进“两个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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