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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修改城乡规划将被追责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

时间:2011-05-27 来源:四川日报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将依法给予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5月25日,《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草案)》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三审,三审稿新增了有关规划管理中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时指出,城乡规划必须强调科学规划,并建议管得更“严”,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
  针对建筑占压道路“红线”、高层建筑无序建设以及绿地保护和建设弱化等突出问题,三审稿新增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法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任俊年委员建议,要统筹考虑地面、地下和空中规划,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和农村规划,以适应现代化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划还要多听取老百姓的意见。”柏凡委员建议,不仅总体规划,地铁建设等重大的专业规划也应采取听证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委员们在审议时指出,一些地方随意变更和修改规划,群众意见较大。对此,三审稿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沈涧委员进一步建议,“违规审批和修改规划,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稿新增了关于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条款,明确规定“商品房售楼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王宾委员建议,时间规定可更具体一些,以增强条例的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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