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审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面之广,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之多,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所少见—— □本报记者 熊润频 “条例到了三审阶段,还收到几百条意见建议,这种情况太少见了。”3月29日上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希龙终于松了口气,感慨地说。 从去年7月底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到三审通过,其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面之广,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之多,在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经历中是少见的。“可谓千锤百炼始出来。”一位常委会委员如是感叹。 二审之后,收到意见和建议600余条 “物业管理是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制定一部切合我省物业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群众幸福指数非常必要,不慎重不行!”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邢泸生说。 从一遍遍征求省直有关部门、2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到召开部门、专家、社会人士参与的几十次大小座谈会;从“请进来”审议、提意见,到“走出去”与小区居民面对面畅谈,再到媒体、网站全文公布,供社会各界人士“挑刺”,再反复修改,“《条例》最大限度吸收了各方意见,也凝聚了各界人士的智慧”。 “以前二审之后的条例,稍加修改之后,一个星期左右就能形成三审征求意见稿。但这次打破了这个规律。”回顾立法过程,王希龙感触颇深:条例二审以后,由于争议较大,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又足足做了一个多月的调研,召开了30多个座谈会,从人大代表到业主代表、企业代表,再到法律学者、诉讼专家,甚至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都找来谈话,了解他们对物业管理的看法,并作出了重大修改。“征求意见的面之广,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而到3月12日之前,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收到的意见和建议600余条,这在以前也是非常少见的。” 理顺三个关系,创建业主的自我管理机制 “物管条例是自去年颁布《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后,我省又一部社会领域的重大法规。”王希龙说。 在邢泸生看来,物管条例的“管理”更多的不是体现为政府部门的强制管理,而更偏重于建立一种自我成长、自我发展、自我解决问题的良性机制,“不是针对哪一类行为怎么处罚,物管费标准是多少这些具体问题,而是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标准和规范,按照这个标准和规范去处理问题,形成健康的、可持续的生命力。” 为了建立这种机制,首先必须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基层政府、房管部门和小区之间的关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服务载体大多是小区,服务对象大部分是业主,而小区不动产登记在房管部门,基层政府和房管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积极帮助和支持小区各方面工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帮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组织成立业委会。政府帮助搭建起这个自我管理组织平台,自我管理、解决问题的机制才能生效,政府也才可以抽身。毕竟,政府和部门的权限有限,也不可能包办所有事务,更多还是需要这个良性机制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邢泸生说。 第二,是业主与物管公司的关系。邢泸生解释说,业主的权利和因此产生的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说基层政府、房管部门和小区之间的关系带有行政的味道,业主与物管公司的关系就是纯粹的民事关系,是依据合同建立起来的。”《条例》中关于这部分的规定较多,包括物管公司的聘用、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小区的安全问题,安全是第一位的,“安居乐业的安,也包括安全,要安全,才能安心。”因此,《条例》将安全防范也作为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加以明确,就是为了让业主“安心”、“安居”。 第三个关系是业主之间的关系,也是邻里关系。“比如小区里面能不能办公司?这就需要业主来共同讨论,制定规约。《条例》强调了规约,这也是自我管理良性机制中很重要的一环,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