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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修订后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2-06-09 来源:四川日报

  捐建援建工程项目 擅自改变用途将追责  
  本报讯(记者 熊润频)5月31日,修订后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地方特色明显,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抗震设防管理程序,还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尤其规定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
  汶川特大地震以来,我省对灾后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坚持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为依法加强对所有援助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捐助和援建者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修订后的《条例》在第六十条不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对灾后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尤其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第六十四条,明确:“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等行为,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