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议案的规定

时间:2010-01-2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二、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次会议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登记后送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由主席团决定。

  三、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本次会议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在大会闭会以后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并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的情况,并将报告印发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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