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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在“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中应进一步依法发挥职能作用的建议
    时间:2011-01-20 来源:四川人大网

    省人大代表 翟峰


      我在调研中感到,由于我省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政府与企业如何破解“节能减排”这一关系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命题,的确算得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十一五”时期,我省政府与企业在破解“节能减排”这一关系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命题方面已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绩效。而在“十二五” 时期,我省政府的节能减排工作,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提要求、下指标这个层面,而应在如何更好地调结构、定标准、核政绩、抓市场这些更高层次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新政来,并以此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有关政府职能缺位、政策机制缺失等问题的逐步解决。为此,我省政府领导的节能减排工作,除需要企业、社会乃至每一位公民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之外,还需要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履职、健全法制,从而使政府节能减排的工作在纳入法制轨道之后而得到健康、有序地推进。那么,我省人大常委会到底应通过怎样依法履职,从而促使同级政府节能减排的工作在纳入法制轨道之后而得到健康、有序地推进呢?为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就“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按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等“重大事项”或“重大经济事项”有权依法予以“讨论、决定”。毫无疑问,节能减排工作当属“重大经济事项”,因而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即依法作出决定。为此,我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就“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依法作出决定时,有必要突出以下一些内容:
      一是要在其所作出的决定中突出有关“按照节能型、高附加值的标准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明确要求。为此,即应在决定中明确要求本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围绕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一方面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提高产业附加值;对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政府部门应制定计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有步骤地予以淘汰;要建立和实施新建项目能耗审核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要进行严格的合理用能和节能论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时,要把是否符合能效限额要求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重点耗能单位要按照该能耗限额,围绕节能、提高产品附加值,制定本单位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对不能达到能耗下降目标的单位,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采取提高能源价格、公示通报等措施,并对其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要限期依法进行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是要在其所作出的决定中突出有关“加快节能技术创新,以技术进步促进节能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的明确要求。为此,即应在决定中明确要求本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要重视节能技术进步,制订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注重运用节能技术节约能源;本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节能的支持力度;要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这类产品在市场销售中必须要有能效标识(建筑物也要建立能效标识制度);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对国家已颁布、尚未实施的有关产品能效强制性标准,可通过法定程序先予实施;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要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本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和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是要在其所作出的决定中突出有关“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能源节约”的明确要求。为此,即应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的目标和任务,价格杠杆是重要的调控手段;要进一步引导节能,加大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改革力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完善定价管理,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按程序建立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建立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具体价格调整。
      其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的地方性法规。
      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的目标和任务,形成节能长效机制,根本的措施是通过法制建设来规范行为,促进节能。为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在深入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并依照《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及与环保减排相关的法律等上位法,适时为制定或修订节能减排的地方性法规而开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可再生能源条例》时,有必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具备集热条件的新建多层、低层住宅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对新建建筑物太阳能一体化工程要实施的步骤,对鼓励个人购买“绿色电力”和重点能耗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绿色电力”,以及对能耗考核单位实行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抵扣常规能源消耗量的制度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亦应对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与建设,同样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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