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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时间:
2014-11-03
来源:
四川日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对此进行了阐释
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
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之一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实践的准确把握和对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标志着依法治国已经迈进一个新阶段,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意味着依法治国的标准更高,任务也更加艰巨。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以立法为重心,主要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鉴于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以此代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旧的十六字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是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虽一字之差,却预示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变化,即从重法律制定到重法律实施、重立法质量提高的转变,从重静态的“法制”到重动态的“法治”的转变。“法治体系”内涵也更加丰富,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而且涵盖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体系,构成了“五位一体”的依法治国体系。尤其是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之中,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意味着依法治国要靠“两条腿走路”,既要靠国法,也要靠党规,既凸显了党规的效力,也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还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可以说,“法治体系”的提出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需要注意的是,总目标中的“两个建设”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法治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法治中国就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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