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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时间:2011-10-12 来源:中国人大网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一个公众热切关注、代表委员热烈讨论的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9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本次人大会议则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形成阶段进入完善、成熟阶段,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应该自觉地从以立法为重点进入以法律实施为重点的新阶段。
  法治建设首在立法
  法治建设首在立法,没有立法,法治无从谈起。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党和人民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明确、清晰的认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成为法治建设首要目标。到目前,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颁布以来,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不变,但与时俱进作了4次重要修改,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龙头”;各领域重要法律已出台236部,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从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层次清晰、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的讲话中强调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观点。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赋,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权为民所用,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归宿。在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早已有一些“权力来源于人民需求”的思想元素,即视民为“本”。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历史上一切进步思想,当年曾有一位美国记者问毛泽东:“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毛泽东斩钉截铁地答道:“人民给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民主的产物、科学的产物,是人民科学行使权力的产物。立法权是人民最重要的权力。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重要规定从源头上把我国的立法权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明确宣告“人民主权”:是人民授予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这决定了:我国各类立法都要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集中反映人民的利益,必须为人民的福祉服务。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正是以立法为民为宗旨,围绕推进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民造福展开;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更加强了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的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立法成就鲜明体现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因此赢得了人民的充分肯定。
  立法效果须由执法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是开放的、发展的体系,与时俱进、日趋完善的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作出重要贡献的彭真同志,曾形象地把法律比喻为儿子,把生活实际比喻为母亲,这就是说,生活实际变化了,法律不能凝固不变,法律要与时俱进。
  我们国家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法律体系植根于这个历史阶段,植根于这块土壤,它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然而,今后的法治建设任务还相当艰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要不断完善,还要加强立法规划、制定必要的新法;也要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质量;同时要加强与相关法律匹配的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确立和实施立法后评估制度,等等;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更要把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使既有法律切实实施上,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要注重法律实施效果的监督。
  立法和执法不可分割,它们互相联系、动态互动:立法的效果必须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在执法中经受检验;立法指导并规范执法实践,执法实践反馈立法效果并推动立法的完善。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很快,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许多新事物不断涌现,各种新事物、新现象不断为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因此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会不断扩大,法律所把握事物规律的深度会不断拓展。生活在前进,法律不能滞后,理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是一个深刻又广泛、稳健而鲜活、充满生命力和前瞻性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