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用法律保障管理的有效性——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

时间:2010-07-28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陈婷
  

  7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意义何在?如何落实这个决议?本报记者专访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
  记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已在我省开展了两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此时作出决议有何重要意义?
  甘道明:按照省委要求,我省近两年来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这是一项艰苦的、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解决好人居、生态、发展三大环境,四川就不能持续发展。按照省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其目的在于,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总结两年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好经验,把政府的有效管理上升到依法高效管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用法律保障管理的有效性。决议的实施,标志着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了更好的法制环境。
  记者:贯彻落实决议,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
  甘道明:首先,政府是组织、领导、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决议对政府提出了要求,政府要高度重视,执行好决议。目前这项工作总体进展是好的,但各地参差不齐,有的地方进展慢、效果差。其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职,监督并支持政府贯彻落实好决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在半年后对该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第三是群众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仅有政府的努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全民参与。人民群众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受益者,也应当成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力军。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及参与环境治理的自觉意识,是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础。必须加强宣传,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懂得并遵守创建和保护城乡环境的行为规范,并积极投入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我相信,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政府强力推进、人大监督有力、全民共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一定会有更大成效。
  记者: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下一步应注意哪些问题?
  甘道明:作为决议的主要执行者,政府应当尽快制定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具体的工作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实施严格的问责制等。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决议要求,制定措施切实在机构、人员、资金上给予保障,并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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