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

时间:2010-08-03 来源:人民权力报
  

  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创造发展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环境工程,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督促和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的职责,优化生态,推进文明建设,会议作出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提出要在巩固前阶段取得的成效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治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改善我省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项全局性重大工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容貌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去年8月,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认识统一、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了人居环境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提高了区域发展的竞争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进四川“两个加快”作出了贡献。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原则,努力通过依法履行职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法制支撑和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作出相应决议,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坚持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与体现省委《决定》精神的有机统一。《决议》的各项条款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确保治理,推进、监督的内容、手段、范围和程序于法有据;对当前有些急需解决、而现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如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投入等,本着中央和省关于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体制改革的精神提出了相关要求,努力在探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多元投融资主体格局的形成上取得进展。同时,围绕解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决议》着力于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服务于工作实践。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从工作层面上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要求,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作支撑,加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力度。
  当前,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决议》,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推动《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按照省委的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要标本兼治,大力增添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要攻坚克难,促进城乡风貌塑造再上新台阶;要典型引路,抓好“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要创新方式,持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要注重常态,健全和完善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大力推动《决议》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支持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力度。要定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调研或视察,听取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汇报,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要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
  我们要站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把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加快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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