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三个体系构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时间:2011-07-12 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本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7月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审,并力争通过出台。该条例草案的立法重点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意义何在?近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对此进行了解读。
 

立法目的:创造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立法,不仅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还在于保持这种状态,形成长效机制,以此来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邢泸生说。
  随着群众对环境友好、生态保护、健康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切实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经过近三年努力,城乡群众深切感受到身边环境变好了,希望保持治理的成果,这也正是立法目的所在。
  立法重点:三个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省委领导明确指示,要求城乡环境治理必须形成长效机制,
  加快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组赴市、乡、村调研,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进一步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立法重点。
  第一是建立稳定高效的组织保障体系。邢泸生说,城乡环境治理是社会性工程,需要多方面参与,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责。按照这一原则,法规草案明确了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规律和各地经验,草案规定了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规划与建设、执法与监督等方面相应制度。
  第三是形成良性循环的维护体系。邢泸生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共同利益,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参与,从自己做起。但实际情况是,少数人或单位的不文明行为和陋习,直接损害了良好环境。地方法规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对于不文明的行为人有教育、制约和处罚的功能,进而达到警示和纠正作用。法规对禁止性行为设定了警告、恢复原状、清查、停止生产、罚款等内容;对有执法职责的人员也纳入监督管理中。鼓励全社会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表彰和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立法意义:让社会成员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美好的城乡环境,广大群众既是受益者,也应该是维护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更是一部社会公约,需要每个社会成员仔细了解,并自觉遵守。
  “立法的意义,就是要让社会成员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邢泸生表示,比如对于从车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行为,就要让更多的公众参与监督,督促开车人自觉爱护公共卫生。
  他认为,“过去我们的政府可能习惯通过行政手段,以政府为执法主体来制约社会行为。从今后社会发展来看,应该是整个社会都参与到社会公共管理中来。立法过程就是一种组织活动,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让更多的群体和公众参加进来,把各自的意愿、要求反映出来,然后通过立法机构将这些意愿和要求集中起来,概括好,使之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大家才愿意来共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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