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依法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时间:2010-09-13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翟 峰
  

  自2010年全省城市风貌塑造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大会之后,省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多次开展城乡环境综治专项整治和城市风貌塑造行动,使全省城乡环境综治工作有了更为明显的绩效。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全省各地,特别是基层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其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还参差不齐,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影响全省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
  如何通过进一步依法强化市、县区两级人大对城乡环境综治工作的监督,切实解决影响我省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在人大依法实施决定权方面,2010年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治的决定,其落脚点在于推进生态建设。建议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本地生态建设实际作出类似的决议,这对推动全省各地于2011年底按全省城乡环境综治总规的要求,实现全省80%以上的城镇、60%以上的乡村达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四化”标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更好地依法促进全省城乡环境综治和城市风貌塑造工作。
  在人大依法实施监督权方面,建议市、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环境综治的监督工作,进一步从加强依法治理方面全面推进。在依法监督本地城乡环境综治工作时,切实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我省城乡市容和环卫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的精神,利用视察、检查、审议等监督手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把我省城乡环境综治的定量考核、城市风貌的塑造、城乡环境综治示范工程的测评工作等具体内容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为加快推进全省及其各地的生态建设目标而奠定扎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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