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罚款”条款减少6条 这三方面问题 尤需你献计

时间:2011-07-08 来源:成都商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本月27日三审 即日起征求社会修改意见

  一组惊人的数据

  省住建厅曾做过一项统计,去年在车轮下丧生的环卫工人达到48人,另有约600多人受伤,冒险清扫路面垃圾是主因。“立法就是希望减少此类悲剧。”

  一道执法的难题

  向车外随手扔垃圾是眼下比较集中的问题,恰巧也是执法面临的难题。“现实中很难发现和制止,因为(车主)开车很快就走了。”

  一个实用的建议

  “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在车里准备个垃圾袋就行了。”邢泸生建议。

  餐厨垃圾如何回收才能让市民放心?往车外扔垃圾怎么治?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四川省人大获悉,覆盖上述民生难题的省内首部立法文本———《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将于本月27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在此之前,省人大将全文公布草案并面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主任邢泸生昨日接受媒体集体采访,逐一解析了草案重点条款。

  涉及罚款条款从二审时的18条减至12条

  省人大常委会已于3月和5月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成都商报记者从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获知,草案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精简和修改,仅涉及罚款的条款就从二审时的18条减至12条。同时回应了诸多社会热点问题,例如地沟油、城管暴力执法(或被殴)、殴打环卫工人等。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四川人大网(www.scspc.gov.cn)上全文公布。即日起到本月15日,省人大计划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最终形成三审稿提交常委会。邢泸生认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要解决的都是社会性问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干预有损环境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这部地方性法规实质上是一部社会公约。

  这三方面问题尤其需要你献计献策

  省人大方面表示,有三方面问题尤其需要社会公众献计献策,分别为:

  1、关于组织保障体系的规定是否能解决当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保障问题,还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2、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标准和实施制度、规划与建设制度、执法与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能否囊括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制度?实施这些制度能否保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效和长期开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哪些建议?

  3、关于责任区制度,若希望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提出加强监督的具体措施,可以有哪些路径?

  7月15日前,社会公众均可将意见寄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邮编610041,信封上注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字样);或传真至028—86281200;或发往电子邮箱scrdfgw@gmail.com。成都商报记者 郑锐

  往车外扔垃圾罚200元

  司机朋友们,你说要得不

  关键词1  餐厨垃圾:炼潲水油最高或被罚10万

  征求意见稿:多处提及垃圾处理,其中第41条拟规定餐厨垃圾处理须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从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第71条拟规定,若回收物质用途不当,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处2万~10万元罚款,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解读:邢泸生介绍,征求意见稿从第38条到41条都涉及垃圾处理,因为这是保持城乡环境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第41条的表述虽然比较原则,但“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正是针对公众十分关心的地沟油、潲水油问题,更细致的监管办法还有待稍后制订。他透露,条例通过后还将出台一揽子实施细则,“肯定包括餐厨垃圾回收”,其中成都市人大已经着手制定,且形成了初步的文本。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倡从城市到乡镇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但并未规定法律责任。邢泸生对日本的垃圾分类制度十分赞赏,但也坦陈,短期内要在全川实现生活垃圾细致分类还有些困难,因此目前的想法是鼓励公众形成这种意识,先形成初步的分类体系,再循序推广和深入。

  关键词2  向车外抛扔废弃物 最高或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了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8种禁止行为,分别为: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或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居住区内从事产生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在车行道上散发卡片等宣传品,在人行道车行道上兜售物品;其他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71条进一步规定,出现上述行为时,执法人员在劝导无效时有权强制违法者改正或代为清除。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拟对个人并处50~200元罚款,单位则可能被罚500~2000元。

  解读:邢泸生解释,这些都是最常见的影响环境卫生行为,征求意见稿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了行为人和单位,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情况的任意一种时,清除现场垃圾的责任人并不是环卫工人,而是违法者。

  这当中向车外随手扔垃圾是眼下比较集中的问题,恰巧也是执法面临的难题。“现实中很难发现和制止,因为(车主)开车很快就走了。天网可以发现一部分,技术上还没实现全部发现,而且暂时也还没有纳入取证。”邢泸生透露,目前相关机构正考虑完善取证体系。

  邢泸生称,省住建厅曾做过一项统计,去年在车轮下丧生的环卫工人达到48人,另有约600多人受伤,冒险清扫路面垃圾是主因。“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在车里准备个垃圾袋就行了。”他表示,立法将责任人限定为车主或乘客,也是希望减少此类悲剧,同时不排除下一步将就此展开专门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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