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若干问题

时间:2011-07-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刑泸生


  一、关于组织保障体系方面的问题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职责,分级、分部门负责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绩效管理,进行督促和检查考核。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并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和任务,研究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本级政府所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性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执法需要,有相关执法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执行相关执法权。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专门工作机构。
  5.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二、关于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各主要制度方面
  1.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专项标准的制度。这项工作是治理的目标和要求,是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的基础。由于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乡环境实际情况不同,需要各地依据省级的专项标准再调整制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规草案规定各地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自身职责分别编写;并提交县级以上各地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制定各专项标准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后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实行责任区制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法规草案对责任区的划分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落实责任,法规草案进一步规定了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责任人应当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实行考核检查和问责制。
  3.容貌秩序方面的标准和实施制度。法规草案分别对城市公共设施、城乡临街建(构)筑物、城乡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城乡集贸市场、城乡道路及行驶车辆、停车场、建筑施工现场、户外广告招牌、城乡水域以及乡村风貌建设等提出治理的基本标准和实施措施。
  4.环境卫生方面的标准和实施制度。法规草案对影响环境卫生比较重要的方面,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防止噪音污染、城乡集贸市场卫生管理等分别提出基本标准和实施措施。
  5.规划与建设方面的制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与规划建设关系密切,法规草案对编制相关规划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对公厕、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车辆清洗站等作了明确规定。
  6.执法与监督的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承担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执法责任,执法水平和能力以及能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管理职能,与工作成效、群众支持关系密切。法规草案对各级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规定了保障和监督的内容。
  7.法律责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需要全社会都参与并共同维护的社会工程。极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文明行为都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破坏、污染和恶劣影响。考虑到违法行为有的是因为不良习惯或者陋习所致,法规草案区别不同的情况,规定了教育、劝导、要求或责令清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较轻的法律责任。但对于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则必须实施处罚,通过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产品及非法所得来给予制裁,以严肃法纪,保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顺利实施。法规草案提倡全民参与治理,并保护广大群众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对于因劝导而被违法人员殴打或伤害的公民,按照见义勇为的相关政策对待,对违法行为的实施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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