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