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热点三:噪声扰民可强制改正

时间:2011-07-13 来源:人民权力报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镇建成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房屋装修、室内娱乐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强制改正或者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