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热点一:随地吐痰最高罚款200元

时间:2011-07-13 来源:人民权力报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从车辆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停止、改正其行为,有责任予以清除。
  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进行教育劝导、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强制改正或者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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